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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论正当防卫的界限
作者:许学斌
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然而,正当防卫也是一种有限的权力,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否则就会变成滥用权力或过度防卫。本文旨在探讨正当防卫的界限,包括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限度、法律责任等方面,并提出一些建议和对策。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及历史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属于违法阻却事由的一种。总体来看,我国“正当防卫”入法主要经历了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大纲草案》第9条第1款规定:“因防卫国家政权、国家财产或自己、他人正当权利的现在不法侵害,而未超过必要限度者不成为犯罪。”第10条明确:“因防卫行为过当或避难行为过当而成为犯罪者,从轻处罚。”
第二阶段,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5条规定:“为了防卫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犯罪侵害,不得已而对犯罪人实行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认为犯罪。但是防卫行为显然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认为犯罪,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刑罚。”
第三阶段,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22稿在第17条规定:“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四阶段,196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草案》第33稿将上稿改为“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五阶段,1979年刑法正式规定正当防卫制度:“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
首先,正当防卫必须是在他人正在实施侵害行为时发生。这种侵害行为可以是身体上的攻击,也可以是言语上的侮辱或威胁。如果他人并没有实施侵害行为,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去防卫。此外,正当防卫的行为也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可能构成过度防卫,甚至变成了一种新的侵害行为。
其次,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权益。这种保护不仅包括身体上的安全,也包括精神上的安宁。如果我们的权益并未受到侵害,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去防卫他人。此外,正当防卫也不能基于个人的主观臆断,我们必须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能因为自己的主观臆断而对他人的权益进行防卫。
最后,正当防卫必须是合法的。这意味着我们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去防卫他人。否则,我们的行为不仅无效,还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三、正当防卫的限度
现实生活中防卫案件本身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因此如何正确界定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是当前司法审判环境中较难把握的一个问题。根据刑法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首先判定“明显超过”,从字面意思理解,可以很明显感知倒是以明显高于对方的暴力行为实施防卫行为;其次判定“重大损害”,指防卫者行为导致的损害结果是重大而非轻微的,这里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保护的法益明显大于所伤害的法益,这样显然不能达到保护法益的目的。最后对于“必要限度”的判定,我国学界有关“必要限度”的理解有多种学说,包括“基本相适应说”、“客观需要说”以及“折衷说”,下文来具体阐释这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基本相适应说”,该学说认为,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指防卫行为在手段、强度、后果、性质等方面需要与不法侵害行为大体相适应,可以从损害所造成结果的轻重、大小等方面来进行衡量。如果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侵害行为,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就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第二种观点是“客观需要说”,该学说认为,防卫行为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为“必要限度”,只要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在不法侵害进行中进行防卫,无论对不法行为人造成的损害轻重,均不认为是防卫过当。认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的客观需要,只有当正当防卫的强度超过了应有的强度才能算作是正当防卫,这样才能有效遏制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防卫是否超过必要限度,要从防卫的实际需要出发,进行全面衡量。因为正当防卫从本质上说是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为保护自己、他人、社会公共或国家利益迫不得已实施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维护社会稳定的必要之举。因此为达到这一目的,所使用的强度就不应该被不法侵害行为的强度加以限制。
第三种观点是“折衷说”,该学说是对“基本相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折中与调和。折中说从两个方面考虑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一方面要考察防卫行为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防卫行为的强度与侵害行为的强度基本相适应;另一方面还要判断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否基本相适应,即是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如果防卫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的损害明显大于不法侵害人可能对防卫人造成的损害,即为防卫过当。
从上述三种学说来看,“基本相适应学说”提出了必要限度的一般衡量标准,强调相适应而不是苛求绝对的等同。防卫行为可以超过但不能明显超过不法侵害行为本身,这样有利于保障公民对于防卫权的合法使用。但是该点过分强调了防卫行为与侵害行为客观方面的相适应性,忽视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是鼓励公民踊跃同不法侵害行为作斗争。而“客观需要说”过分强调了正当防卫的目的,过于空泛,难以作出具体判断。相比较而言,“折衷说”既着眼正当防卫的目的,又将制止不法侵害作为最基本的内容,同时,又强调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相适应,兼具了“基本相适应说”与“客观需要说”的长处,弥补了二者的不足,成为刑法学界的通说。
四、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正当防卫是合法行为。如果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那么防卫行为是合法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过当防卫是违法行为。如果防卫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那么就可能构成过当防卫或滥用防卫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如果被控告为过当防卫或滥用防卫权,那么需要证明自己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否则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正当防卫的建议和对策
为了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滥用防卫权或过当防卫的情况发生,我们可以提出以下建议和对策: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媒体和渠道,向公众普及正当防卫的法律知识和适用条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正当防卫案件的侦查和处理,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案件。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正当防卫的适用条件和限度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正当防卫的规范和监督。
六、具体案件中的适用
2019年2月8日,唐某参加完朋友生日聚会,朋友开车送其回家。在某处,李某湘对车进行拦截,李某湘被同行人拉开。唐某下车步行回家,李某湘上前对其进行辱骂。唐某未理睬,继续步行回家。后唐某父亲带着唐某,找李某湘理论,三人扭打在一起。李某湘被朋友劝开带回家。李某湘回家后,他和父母、朋友一起,到唐某家,对先前事情道歉。道歉后,李某湘要求唐某勇对自己被打伤的事情给个说法。李某湘被同行人员拉回家。
2月9日凌晨1时许,李某湘持菜刀再次到唐某勇家,使用菜刀对唐家大门进行砍砸。李某湘的菜刀被劝阻朋友罗某坤抢走并丢掉。唐某在家中听到砸门声,起来到厨房,拿了一把红色削皮刀和一把黑色刀把水果刀,准备出门查看情况。唐某打开大门上的侧门后,站在门外。李某湘在被朋友拖拽过程中,朝唐某腹部踢了一脚,唐雪上前与李某湘近身扭打在一起。打斗过程中,唐某先使用红色削皮刀与李某湘打斗。
因一直被李某湘打,唐某换持黑色刀把水果刀,反手握刀朝李某湘挥舞。两人被劝阻者拉开。李某湘往巷道外跑的过程中扑倒在地。唐某回到家中。劝阻人员上前,发现倒在地上的李某湘受伤。李某湘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验,李某湘死因系被他人用锐器致伤右胸部,伤及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唐某被刑拘,随后被批捕。2019年12月3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发布通报称,唐某的防卫行为系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同日,丽江市永胜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撤回起诉,对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2021年7月20日,永胜县检察院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唐某18万余元。
七、正当防卫制度的改善
首先,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应当充分考虑公正性、合理性与程序性等因素,确保正当防卫制度具有坚实的法制基础。以下是一些建议:
1.保证合法性的原则:首先,应当明确正当防卫的行为范围和条件,不应包括所有不法侵害行为。其次,应规定正当防卫过程中的合理顺序和程序,避免出现混乱。
2.明确刑事责任:需要设定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使用正当防卫手段进行报复或者加重伤害责任的行为,应当给予严厉的惩罚。同时,还应对无辜人员提供援助和支持。
3.强化社会教育:提高公众对正当防卫的理解和认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有助于减少滥用正当防卫的现象。
其次,为保障正当防卫的合法权益,应当完善相关法规体系,建立起完善的监督和检查机制。以下是一些具体建议:
1.完善立法程序:通过设立专门的法律咨询机构和专家团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科学性和适用性。
2.加强法制宣传:通过媒体和公共教育平台,加强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普及和宣传,提升公众的认识水平和法治观念。
3.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司法部门和行政监督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安全状况和公众的权益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正当防卫制度的有效执行。
总之,正当防卫是一种合法的自卫行为,但必须在一定的范围内行使。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执法水平,完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正当防卫的权利,避免滥用防卫权或过当防卫的情况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