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新闻
满纸荒唐言,一把辛酸泪 ——不出庭证人的谎言笔录
一、证人证言成了证言笔录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笔者作为执业刑辩律师,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每一个案件庭审时都会申请证人出庭,但是法庭通知证人后,却极少有证人出庭。经案件事实说明,在中国的刑诉案件中,证言笔录似乎沦落成了公诉人所称的“证人证言”。面对这种证人不愿或不肯出庭的证言笔录,其可信度实在值得商榷。
来看庭审质证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刑事案件辩护时,案卷的拷录非常繁冗,拷过来的案卷少则四、五卷,多则几百卷。当我们打开案卷目录时,除了可以看到一部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外,几乎充斥所有案卷的都是所谓的证人证言。通过证言笔录,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证人几乎都是按照每一个指控的事实顺序,甚至是直接回答出指控事实的答案。也就是说,基本上看不到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内容,哪怕是对被告人人品的客观评价也难以找到。此类证言陈述内容基本都是侦查人员想要的“佐罪”内容。众多案件中,众多证人证言众多内容类型雷同,巧合得让人叹为观止。此类现象难免会出现“错误论证出错误论点”的逻辑谬误。
根据目前实情,我国尚未建立起完整的个人诚信体系,因为证人不必为不诚信证言担责,所以出于各种原因,证人会无压力地不诚实提供证言。事实发现,法庭对证言笔录的采纳基本上都是不辨真伪全盘尽收。证人证言的不可靠必将导致国内大量的刑事案件量刑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更会为冤假错案的发生埋下伏笔。面对这一明显导致案件有失公平的现象,国内刑事案件的刑辩律师们普遍感到担忧和困惑。有时候,单凭基本常识判断就可以断定是虚假的证言,甚至连公诉人自己都不相信的证言,法庭却出现依据证人证言的笔录量刑。法庭上出现仅依据证言笔录就轻易判决的事实,恐怕才是侦查人员热衷于对证人证言方向挑选的主要原因。
刑事案件庭审质证过程中,我们极少见到被告人对证人证言认可,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一致的现象也很罕见。证人和被告人他们到底谁在说谎?这一疑问解答恐怕得是司法改革的一个方向了。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可见,法律对证人的证言笔录允许其存在,但对证言笔录的采信问题却没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因此,证言笔录的采信凭的仅仅是裁判人员的自由心证,这必将是法律不能客观评价的致命证据。
鉴于目前法庭对证人的证言笔录采纳的普遍性,从而也导致了由之前的口供为证据之王转变为证人的证言笔录为证据之王,这一怪诞现象也成为刑辩律师的一个致命困惑难题。法庭只要“自由心证”认可了证人的证言笔录,无论律师多么确凿地引经据典证明证言笔录的虚假,都无法撼动法庭的因证判刑。
目前,鉴于法庭对证人的证言笔录的大量采纳,大大增加了侦查人员对证人证言取证的热情。为了迎合判罪需要,部分刑侦人员不加辨别地搜寻来大量鱼龙混杂的证人和证言,甚至有些竟然是被害人的老婆孩子、七大姑八大姨的证言,一股脑全给弄过来。辩护人费尽周折也无法查出是不是所谓的被害人的亲属,以至于导致相当一部分虚假证人证言最后真的变成了一种实质的证言笔录。
二、证人出庭率一直极低
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刑诉法规定非常明确,但是实际庭审中,有几个证人被强制出庭了呢?作为刑辩律师,我们极少见到被强制出庭的证人,估计吃瓜群众更少能见到。虽然证人不愿到庭的原因可以理解,但是相比起刑事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这些原因恐怕不值得成为不到庭的理由了。究其证人不到庭根本原因,还是因为处罚制度兑现不力造成,处罚的法律规定泛泛而谈,就无法具备约束和执行的强制。刑诉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称,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至今为止,我们极少见过证人因不出庭而被处罚的事例。
证人拒绝出庭,不能面对法庭直接言词,致使质证真实受阻。公诉人、审判人员、辩护人面对纸上如死水一般的证言笔录,无论如何挖地三尺地研究论证,穷尽所学理论,也难以辨识证言笔录内容的真实性,透过文字更无法看出证人是否说谎,怎么证伪实属困难
证人如果到庭,面对庄严的国徽,面对严肃的公诉人,面对不断质问的辩护人,是谎言终会露出破绽。同时,透过证人现场真实的表情和各个角度的回答,审判人员也能对证言做出一些是非曲直的判断。然后,再参考其他客观证据,刑事判决的说服力才更强,不再仅仅凭借证言笔录作为对被告人定案的依据,刑事案件的上诉率会大大下降,冤假错案也必将大大减少,同时也会减少不必要的司法资源浪费。
三、证人作伪证的代价极低
检索近些年的最高院公开的伪证罪判决书,对于伪证罪的判决极少,尤其是法庭上作伪证的判决更是绝迹,因证言笔录内容不真实而判处伪证罪的几乎没有。由此可见,证言笔录内容不管虚假到何种地步,被追究的几率都极低。
刑事判决牵扯被告人的生命和自由,仅仅因有一些虚假的证人证言,就判处被告人牢狱之罚,司法的公信力无异于在逐渐丧失,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在人民心中也被颠覆。一些居心不良之人,趁虚而入,趁机借助司法机关以达到打击对手或者恩怨过节等人。这样的现象只会愈演愈烈,最终导致民间恩怨加重,社会矛盾加剧,一系列的社会不良反应将会接踵而至……
基于以上,从根源上堵截办法其实很多,如:对不出庭的证人证言笔录不予采信;对于利害关系人的证言笔录不予采信;对于不出庭的证人依照法律规定该强制出庭的强制出庭,不出庭的按照相应的法律责任予以追究。严肃照章执行,定会有效果。如果任其发展,不追究以打击别人为目的的虚假证人证言,反而予以全部采信,长此以往,不仅仅对建立社会诚信体系极其不利,而且一些别有用心之人会将司法机关当做自己打击别人的工具,法亦不法。
四、司法现状
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刑辩律师,每每打开案卷,大量的案卷内容充斥的都是无数的证人的证言笔录。暂不论其内容真假,有时候竟然看到违背基本良知的证言也被记录在内,每每阅卷至此,内心都不寒而栗。
也许,个别证人的些许伪句对个案影响不会太大,但是如果全国各地法院都如此这般,必会引起剧烈的震动,若真的有一天引发群体性或者集体性事件,实在不是危言耸听,更不敢想象。
如此,尽管庭审辩护中,作为辩护人每次申请证人出庭,证人都不出庭,但是作为刑辩律师,我一定还会每次都还会坚定地申请。这样做是发自对职业公正的坚定追求,也是为以后若真的因证言笔录的虚假造成的冤假错案留下可申诉的出路,不至于让自己执业人生留下重大遗憾。
很多时候,法庭草率认定的寥寥几页荒唐言(证言笔录),却导致了被告人及其家属一生甚至几世的辛酸泪。目前此状,可能众多刑辩律师呐喊无法即刻扭转弊端,更无法改变个别司法执行冗沉,个人虽声微,却也是对未来司法更加公正的美好期待。
文稿提供:刑辩律师王兴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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