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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研究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2-22
文章点击数:

《民法典》中婚姻家庭关系问题研究

作者:花泽阳

摘要

改革以来,我国经济空前增长,人民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得到了明显改善,我国社会逐步走向成熟和现代化,所有领域的法律日益完善。随着我国《民法典》的颁布实行,民事方面的法律更加完善。尤其是在《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编中对于夫妻关系以及共同财产分割相比《婚姻法》更加的完善。

随着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我国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离婚夫妻财产的分割和认定已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夫妻共同财产是婚姻和家庭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我国现行的民法典依然还是存在着缺陷,不能适应共同财产认定和分割的实际需要,因此,我国现行民法典对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新时期背景下,无论夫妻共同财产的形式如何,在价值和构成上都存在着明显的差异。因此,我国立法应坚持与时俱进,适时对目前的相关法律进行必要的修改。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影响社会的健康发展。这篇文章对确定和分割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进行了讨论和分析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问题;财务分割措施;新增内容

引言

法学家哈罗德 ·伯尔曼曾经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究竟什么是法律一直是法学家难以回答的问题,信仰怎样的法律也是法律人一直追寻的难题。语词本身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以及法律与生俱来的一般性和普遍性决定了对法律定义的研究永不停滞。当然,法律始终是社会和生活的产物,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律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始终离不开经济基础的制约。法律要运用于生活,解决社会中各种各样的问题,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更加需要对法律的准确把握,法律从应然走向实然在司法实践中更需要法官本身对法律的确信。婚姻、婚前、婚后等一系列的法律语词也是如此,如果想要给它们下一个完整的定义也将终归徒劳。那么,如何才能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运用司法解释便成了一个有价值的课题。本文对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分析了当前面临的挑战。通过对历史和现代婚姻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本文发现这些挑战包括离婚率上升、财产分割难题、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纠纷等。为应对这些挑战,本文提出了一些解决方案,包括完善离婚程序和制度、加强夫妻双方财产的透明度、设立公示制度、完善抚养制度和明确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等。

第一章 研究背景和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婚姻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的演变。然而,在现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如离婚率的上升、财产分割难题以及子女抚养权和继承权纠纷等。这些问题不仅给个人带来困扰,也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并分析当前所面临的挑战,以期为完善我国的婚姻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第二章 婚姻法律制度的演变

一、古代婚姻法律制度

在古代社会中,婚姻法律制度主要受到宗教和习惯法的影响。其中,宗教对婚姻法律制度的影响非常大,许多宗教经典中都有关于婚姻的规定。而习惯法则是在民间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规范,也对当时的婚姻法律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二、现代婚姻法律制度

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现代婚姻法律制度也逐渐形成。其主要特点是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将婚姻视为一种契约关系。在现代婚姻法律制度下,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当婚姻出现问题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三章 当前婚姻法律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

一、离婚率上升

随着社会观念的不断变化,现代人的婚姻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离婚率不断上升是当前婚姻法律制度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离婚率的上升,现有的离婚程序和制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离婚程序和制度,增加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以适应不同情况的需求。

二、财产分割难题

财产分割是离婚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问题之一。然而,在现有的财产分割制度下,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往往难以确定。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加强夫妻双方财产的透明度,设立公示制度,以便在离婚时能够更好地确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此外,我们还需要完善财产分割制度,制定更加合理的分割方式。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含义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四章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与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如下:

一、坚持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避免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

二、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离婚案件,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民法典规定了一方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和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规定了过错离婚的法律后果,即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

三、男女公平原则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就是要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共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例如,夫妻双方对家务劳动、抚养子女的付出,一方离婚后生活水平的下降,妥善安置离异后的患病方,等等。这是公平原则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中的体现,需要司法工作人员科学、正确地适用到每一个案件中。

四、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优先于法定的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所有权,有权处理自己的财产。法律赋予当事人协商的权利,充分体现了私法中的意思自治。同时,约定优先于法定有利于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促进家庭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五章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内容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难点问题及解决路径。

一、增加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规定,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民法典第1041条第1款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民法典第1043条第1款增加家庭道德原则,明确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家庭文明建设入法,强化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导向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家庭文明建设的理论基石,是民法总则第1条关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立法目的在婚姻家庭编的具体体现。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家庭在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重要作用。立法的目的是要倡导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价值观,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发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团结等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树立优良家风入法,体现了婚姻家庭关系的德法公治的特殊属性。在婚姻家庭观念受到多元文化挑战之时,强调优良家风的伦理价值,注重婚姻家庭的团体性价值和功能,彰显关爱、责任与奉献理念,弘扬传统文化中的善良风俗和家庭美德,是构建中国特色婚姻家庭制度的价值选择,进一步强化了婚姻家庭立法的价值理念。

《婚姻法解释一》第3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那么民法典实施以后,是不是同样的规定呢?该条如何适用,有何条件?能否作为判决的法律依据?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仅依据该条起诉,可不予受理。但是该条作为原则性规定,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可以加以考量。

二、婚姻家庭编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要

民法典第1041条删除了“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与当下提倡二胎的倡导相吻合。

用词更考究更准确,比如1084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由于哺乳期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本条用了“两周岁”这一更为明确的概念,便于实践操作。

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与21条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条件相契合,维护了立法的统一性。

民法典第1085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该条用“抚养费”代替了原来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为适应社会发展带来的其他费用需要,有兜底之意。

这些具体字眼的明确,为审判实践提供了更多便利。

三、更加注重保护弱者、照顾无过错方

民法典第1054条增加“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过错方主要是指具有重婚、未达法定婚龄或者胁迫结婚、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等情形。

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由于举证困难,实际上形同虚设。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性关系,但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法官判案时,明知是一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但又不构成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法官在具体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会向无过错的一方倾斜,但总觉得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婚姻法并无明文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为了更好地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该条增加了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此处的过错包括离婚损害赔偿中的重大过错,甚至范围更广。这里的过错认定不是封闭性的,法律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现实中的情形,需要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承办法官的理念、道德价值观行使自由裁量权。

民法典第1091条在离婚中无过错方有权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中增加另一方“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此处重大过错应是与前四项类似的过错,而非一般过错。实践中法官可根据过错情节及伤害后果等事实作出认定。比如,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子女,虽不构成重婚或与他人婚外同居,但其行为对配偶的感情伤害巨大,应当认定为重大过错。

四、增加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该条出台的背景是当时夫妻双方恶意逃债侵犯债权人利益的情况比较多见,旨在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债权人。但有学者认为该条规定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略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略了结果公正,在审判实践中也存在理解和适用的偏差。

民法典第1064条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该条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虽然借鉴了《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但有重大原则性变更,该条仍属重要的新增内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此项规定旨在避免处理夫妻债务时出现两个极端,既要避免夫妻双方恶意逃债损坏债权人的利益,又要避免夫妻一方离婚时被高额负债。但是该条的具体认定也面临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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