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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救济途径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有力帮助
刑事救济途径对民事执行案件的有力帮助
作者:王彦飞
2023年5月,笔者受律所指派,承办一起民事执行案件,该案是浙江某基层法院2016年终本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下称“本案”),从时间和地域来看,终本7年、外地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想要有所突破其实是有相当大的难度的。但探讨本案的意义就在于:刑事救济途径是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有力手段。就本案而言,笔者通过针对性调查、发散性假设、理论性论证,完成了对本案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控告,最终由民事执行法官以被执行人翁某涉嫌拒执罪移送当地公安处理。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均为自然人,原告为李某、陈某,被告为翁某。2016年浙江某基层法院判决翁某向李某、陈某支付材料款29万元及逾期利息,后法院作出(2016)浙0781执4091号执行裁定书终本该案。
二、针对性调查比盲目调查效率更高
在这里,笔者提醒大家,一定要对法律文书和原始材料做核对,因为就本案而言,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竟然将翁某的身份证号错误记载,这也导致了笔者前期调查工作一度停滞,直到发现这个重大错误并提醒执行法官注意。
(一)确定被执行人的住所地
因为本案已经终本多年,被执行人可以说是“失踪”多年。对于其到底“逃匿”在哪里,是一个巨大的疑问。笔者通过对其涉诉情况的调查,发现翁某近年来在广西某法院常有涉诉记录,也就是说该法院所在的行政辖区就是翁某的住所地。通过与当地公安分局及派出所的沟通、向执行法院申请,以法院向公安部门发《协助执行函》的方式顺利调查到翁某的实际住所地。
对笔者而言,其实是做了一个很高效的且有用的沟通协调。因为笔者和当地公安部门的沟通口径是“法院将公对公发函请贵局协助调查”、“我帮法官向贵局咨询一些事项”、“代表某法院和当事人感谢贵局予以配合”等。对执行法官而言,律师作为代理人一定是将掌握的全要素精准无误地汇报给法官的,比如向哪个派出所调查取证、派出所地址是哪里、调查什么内容、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是什么、派出所的协执要求等,只有将法官的工作简化,致力于解决问题,而不是向法官抛出问题,这样法官才能舒服地去发《协执函》。最终法院顺利调到翁某的住所地,并告知笔者。而这些工作的开展,不会像传票一样“打草惊蛇”,有效地规避了被执行人再次“逃匿”的风险。
(二)调查被执行人的婚姻信息
办理异地案件,律师务必学会避重就轻,减轻时间成本和精力成本。通过对涉诉案件的检索和当事人的陈述,笔者猜测被执行人翁某可能在执行法院所在地的地级市与一名当地女子登记结婚,遂通过律师协助平台有偿请求当地律师调查翁某的婚姻登记情况,即帮当事人节约了差旅费成本,免于了路途奔波,最后掌握翁某配偶情况。
(四)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拒执罪的关键证据
一方面笔者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主动开展翁某支付宝的财产线索,另一方面申请法院向财付通公司调查取证。随着调查的深入开展,一个由翁某开户、其配偶实际使用的财付通账户浮出水面,仅是一年内的消费记录,就达到了400余万,另有400余万的提现记录,截止调查日,余额尚有20万元。按照执行案件的常规操作,笔者申请法院将这个财付通账户冻结,但疏忽了一个细节,导致申请保全失败。这也让本案再次陷入困境。后来笔者向财付通公司多次学习得知,原来财付通账户是一个虚拟的账户,它所绑定的银行卡才是实体账户。
三、有依据的合理猜测有助于案件的思考
基于上述所有调查的信息以及保全失败的经验,我对翁某的情况作出了大胆猜想:自2015年起,翁某以相同手段恶意逃避债务,累积财富后转移至配偶名下,后逃债至广西拟故技重施。然其万万没想到的是,广西法院在官网上公告送达判决书的这一动作使他暴露了行踪;财付通账户为其配偶开通亲情卡支付功能的举措,使他坐拥巨额财产的事实浮出水面。
四、拒执罪构罪标准的理论性论证
在保全碰壁后,笔者企图另辟蹊径寻求案件突破口,但对“民事执行”的理解始终停留在囫囵吞枣的阶段。直到一篇有关拒执罪的文章映入眼帘,一个大胆的想法闪现笔者的脑海——做一个翁某拒执罪的刑事控告。
拒执罪作为一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名,属于自诉案件的受理范围,即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有关的法律依据还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政法[2005]52号文件、法发(2007)29号文件、法(2014)263号文件、法〔2018〕147号文件、浙高法〔2016〕165号。在对上述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学习后,笔者按照犯罪构成理论,结合本案,从翁某的现状、翁某具有偿债能力、翁某拒不履行债务等方面帮当事人提出对翁某涉嫌拒执罪的控告,经和执行法官多次沟通意见,最终由执行法院移送公安处理。
虽然翁某涉嫌拒执罪的最终结果尚无定论,但执行法院移送公安的举动实际上是采纳了我方提出的观点,让本案从民事执行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笔者始终相信公权力的介入终将为债权人讨回公道!
综上,通过本案,笔者深刻体会到办理民事执行案件思维一定是发散的,执行措施不光是律师办案的手段或方法,更应该成为律师办案的思路——刑事救济途径是办理民事执行案件的有力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