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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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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动迁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作者:侯玉莹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便开始逐片旧城改造,从1991年到2001年的“数人头”阶段2001年国务院出台《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的“数砖头”阶段;再到“数砖头”+“数人头”的阶段;到目前砖头”+托底保障阶段虽然上海动迁政策日趋完善,但是在动迁过程中,仍旧存在诸多问题,例如:动迁款是否应按人口平均分割?未实际居住有权分割动迁款吗?有户口一定能分得动迁款吗?

哪些人有权分割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动迁款分割应考虑哪些问题?

针对在动迁中可能遇到的一些具有典型性的问题,笔者会通过举例问答方式进行说明和分析。

一、公房能否继承?公房承租人死亡,哪种情况子女能继承

关于公房原则上不能继承的,这句话其实是不完全准确的,因为这个问题有些复杂,需要分多种情况来分析。简单梳理归纳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该公房内只有承租人一人的户籍在册。

承租人过世了,公房内虽然没有了户口,但是,有上海市户口的直系亲属也可以申请变更成为该公房的承租人,如果有多个直系亲属的,可以依据:优先配偶,其次子女,再其次父母,最后其他直系近亲属的顺序来进行确定。

第二种情况,该公房内,除了已死亡的承租人外,还有其他户籍在册的人。公房原承租人死亡后,只要还有第二个户籍在册同住人的人,就轮不到户籍不在册的继承人来继承。

第三种情况,该公房内,只有已死亡的承租人一个户籍在册,且该承租人也没有其他户籍在上海市的近亲属。在物业未报空收回的情况下,征收补偿款可以作为原承租人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进行分割

二、上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动迁补偿款纠纷的归属问

在上海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物的补偿,应当归属房屋权利人。房屋原权利人已经死亡的,动迁补偿款可依继承关系进行处理。

常见的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款的分割,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非集体经济组织的继承人往往基于继承关系而主张宅基地使用权,进而提出分割相应补偿款。鉴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提供给本集体成员享有的,并且按户计算。当一户出现人口减少,宅基地仍是由一户中剩余的成员共同使用,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则由该户剩余的成员共同所有。若该户已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虽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在他处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该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款一般由该户房屋原权利人的继承人取得,但集体经济组织明确表示反对的除外。

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尚未确定情况下,如何确权分割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中提出,征收补偿利益的分割所把握的原则应该是有利于被安置人利益的整体平衡,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因此原则上应当整体分割。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情况又是如何处理的呢?下面以三个案件为例,进行分析。

案例一.征收补偿中既含有安置房(期房),又含有货币补偿款,当事人一方仅主张货币补偿款,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二.原告在庭前会议中发现征补协议存在无效情形,需另案对征补协议效力提起行政诉讼,撤回起诉,法院裁定准予撤诉。

案例三.被告开庭前认为征补协议无效,需另案对征补协议效力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中止民事审理,法院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上面案例,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对征补协议的效力提出了异议,区别在于案例二是原告方提出,案例三是被告方提出。以往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情况的处理方式大多以中止民事审理,待确认征补协议效力的行政诉讼终结后再进行民事部分的审理。

四、公房拆迁被强制拆除多年未予补偿怎么办?

法律规定,房屋征收应该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公平补偿,并且规定了具体的补偿项目。那么,公房拆迁被强制拆除多年未予补偿怎么办?

上海虹口赵先生早年供职的某单位,组织职工共同出资建了家属院。赵先生一家在该家属院居住多年,但由于是自管公房,所以并没有过户。该地被纳入旧城改造项目后,家属院被强制拆除,期间完全没有人与赵先生协商补偿,他后期也未获得任何安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8条、第26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权力主体,也是负责征收补偿工作的责任主体。在房屋征收部门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市、县级人民政府未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未获安置补偿的情况下,被征收人有权要求市、县级人民政府履行补偿安置法定职责。《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也规定,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决定作出后,组织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签订附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具体到本案中,赵先生虽然没有案涉公房的产权,但长期且稳定地居住在该房内,作为该房的实际居住人,属于旧城改造中的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安置补偿。征收部门违反先补偿后拆迁的法定原则,征收程序严重违法。赵先生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请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置补偿职责。

最后,有关上海动迁的具体法律规定和上海市具体规则,主要有以下几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沪高法民一[2004]3号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市政府令第71号)<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沪房管规范征[2012]9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房居住权纠纷研讨会综述》民一庭调研与参考[2014]11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规范〔20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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