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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通过案例分析降低《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是否需要证明抚养能力发生变化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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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通过案例分析降低《离婚协议》中已经约定的抚养费标准是否需要证明抚养能力发生变化

作者:梁静

案情回顾

洪女士与其前夫于2021年5月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女儿小红由洪女士抚养,其前夫按照5000元一月的标准向洪女士支付抚养费,双方还约定了约束该协议履行的违约金。近一段时期,其前夫突然拒付抚养费,且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因双方产生争议,洪女士到所来询。

法律分析

1.洪女士与其前夫双方经过法定程序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签署了自愿离婚协议书,对原告的抚养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父母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自己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明知,自愿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小红合法权益,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双方对子女抚养及抚养费金额的确定是双方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双方感情破裂原因及婚姻解除与否、各自对家庭贡献大小、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等事项通盘协商的结果,是附有人身关系的协议,且协议中包括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金额等内容往往并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等价性,并不排除一方可承担一部分或大部分的义务,与以经济上对价性为重要考量因素的商业性契约不同。现其前夫亦未举证证明双方所签离婚协议有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等法定情形,其前夫应当严格按照离婚协议上所约定的标准向小红支付抚养费。

2.小红父母离婚至今已近两年,小红也已进入学前教育阶段,即将进入义务教育阶段,目前的物价水平也有所增长,小红的各项费用日渐增加,洪女士离婚后每月需支付2,800元的房租,其抚养能力也发生变化,在其前夫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扶养能力较之签署离婚协议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扶养费用应当只增不减,小红长居在生活成本、教育成本处于全国领先水平的上海,将小红的抚养费自10,000元,削减至5,000元,势必降低小红的生活质量与教育质量。其前夫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全面履行。

3.洪女士与其前夫达成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达成的协议,其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通常涉及到财产分配、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等重要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双方同意该违约金条款的初衷,也是为了促进各方当事人遵守协议,减少争议和矛盾的发生。现其前夫发生违约,理应支付相应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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