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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结合案例探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与单位的劳务关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以案说法】结合案例探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个人与单位的劳务关系应采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作者:梁静
【案情回顾】
2022年,边先生在应陈先生的要求,将装修公司的板材运至客户家中时,装修公司要求边先生将板材运至客户家中的阁楼,因阁楼搭建的楼梯承重量有限,边先生上楼时楼梯断裂受伤,因出现赔偿争议到所来询。
【法律分析】
一、边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
事发当日,边先生与陈先生达成合意,为陈先生提供劳务,内容为运送木板至装修公司楼下。木板送达后,边先生与装修公司达成一致,由边先生继续为装修公司提供劳务,将木板运送至装修公司的阁楼处,后边先生在运送至阁楼途中因楼梯断裂受伤。故,边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应当成立劳务关系,边先生系在为装修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
二、边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
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中院探索类案裁判方法总结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审判要点,认为在非个人劳务关系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目前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由用工单位对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到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首先,从立法沿革上分析,《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原《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并非旨在改变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是针对日常生活领域大量存在的诸如家政服务、家庭装修等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根据该类法律关系的特点和权利义务对等、风险收益相当原则做出的特别规定,上述规定明确适用于“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边先生与装修公司之间系非个人之间形成的劳务关系,不具有比照适用的空间。
其次,对于非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用工单位相对于个人在风险负担能力及事故防范能力等方面具有绝对优势,且劳务活动性质多为生产经营及营利性商业活动。用工单位作为获益方应当为提供劳务者提供更为充分的劳动保护。本案边先生系在使用装修公司处的木梯时,遭遇木梯断裂而受伤,边先生作为弱势群体几乎不可能预测到该事故的发生,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更能体现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彰显社会公正。
最后,提供劳务者普遍存在知识水平偏低、证据意识薄弱、举证能力不足等现实问题,导致双方诉讼能力差距较大。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具有引导用工单位规范用工形式、完善劳动保护措施的导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