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风云
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解析之被告身份的确认
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解析之被告身份的确认
作者:余雅玢
部分网店卖家在网络上通常都是采用昵称、网名等虚拟符号进行经营,一旦涉诉,网店卖家的身份确认就成为前提。原告从网店卖家所留信息或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购买商品,只能获取卖家的姓名、手机号及发货的地址,并不能作为民事诉讼中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依据。而平台提供者普遍对卖家身份进行一定的认证,其网络后台除了上述信息外还储存有卖家的身份证号及其银行账户,该真实身份情况已能够在民事诉讼中作为确定身份的证据之用。
在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初起阶段,权利人直接要求平台提供者披露其网店卖家的真实身份信息,很多情况下都会被拒绝,为此引发了不少诉讼,其结果大多要求平台提供者披露相应身份信息,同时限制权利人索取的信息仅为维护知识产权之用。随着司法实践的推动,目前平台提供者已建立了较成熟的信息披露机制,权利人一般无需再为获取网店卖家身份信息提起诉讼。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显示,2012年以来其平均每周处理的信息披露要求达35件,披露流程为:在投诉人提出书面请求,且投诉最终成立(即卖家链接确定删除,并受到淘宝规则处理)的前提下,淘宝公司调取卖家身份证、住所地等注册信息提供给投诉人,以供其诉讼之用。
虽然信息披露的渠道已基本畅通,但由于平台提供者对卖家注册信息的审核机制不尽完善,所披露的卖家注册身份虚假情况时有发生。且大部分平台提供者不允许更改注册用户,网店转让、出借等导致的注册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情形大量存在,为被告身份的确定带来了困难。我们认为:(1)如网店卖家是个人开办的,符合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应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注册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2)注册经营者出借身份证、营业执照、账号给实际经营者,实际经营者以注册经营者的名义对外经营的,虽然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人是实际经营者,但注册经营者的出借行为对侵权行为提供了实质性帮助,权利人可以直接起诉注册经营者,注册经营者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经营者追偿;(3)当权利人单独起诉注册经营者,注册经营者申请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因注册经营者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在原告仅要求注册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并不同意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可以对注册经营者的追加申请不予准许。如原告不要求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将导致案件事实不清并可能败诉时,法院应向原告释明法律后果,如原告仍不同意追加的,法院可根据相关的举证责任分配要求,判决权利人败诉。如原告同意申请追加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被告的,则应予以追加,但申请人应提供实际经营者的准确身份信息。
这样的程序设置将有利于减轻权利人的程序负担,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也有利于规范电子商务市场,使得注册经营者采取更慎重的态度,进而有利于规范市场管理秩序,减少无证经营和侵权行为的发生。司法实践中,基于网店卖家真实身份难以核实,或者平台提供者责任承担能力更强的考虑,有的权利人仅起诉平台提供者,而不起诉直接侵权人。
我们认为,原告不起诉直接侵权人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在法院向其释明后,原告仍不同意追加的,一般不需追加网店卖家为被告。如果无法认定直接侵权行为成立,则应当以证据不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实践中,也存在直接侵权人未参加诉讼不影响法院对直接侵权行为事实认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