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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解析之证据的审查及固定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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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的相关解析之证据的审查及固定

作者:余雅玢

一、证据的审查

针对在管辖权异议案件中的证据审查,被异议方通常提出既然是程序问题,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就不应当在管辖权异议审查中触及对任何实体问题的判断。我们认为,最高法院已在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高碑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与日本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东风本田汽车武汉有限公司、北京鑫升百利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案件管辖的确定,人民法院在受理立案中仅进行初步审查,只要相关证据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依法决定受理。但在受理案件后,被告方依法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受理案件的法院应当就确定案件管辖权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进行全面审查,包括对有关证据的审查认定。”在该案中,鑫升公司是否系被诉侵权产品的销售者,涉及确定原审法院有无地域管辖权的事实依据问题,最高法院召集双方当事人对证明鑫升公司系被诉侵权产品销售者的公证文书发表质证意见,最终认定鑫升公司的销售事实,并就此认定其所在地法院具有管辖权。

二、证据的固定

涉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证据固定主要是电子证据的固定。所谓电子证据,是指凡是表现为电子形式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电子证据具有变化快、容易修改等特点,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固定非常重要。实践中最常见的做法是诉讼前对网页等电子证据进行公证,公证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尽量在公证机构场所内进行网络公证,由公证人员进行具体操作。因为通过修改系统文件windows系统中的hosts文件或在传递网页的服务器中进行设置,可以使特定域名指向自己希望的任意一个局域网或互联网IP地址,无法确保公证的客观性。

2.详细记载上网方式以及开机前后、上网前后、下载前后、证据封存等各个具体步骤,保全网页证据时应有实时打印件,并保存被公证页面的电子文档,以便查看代码。

3.在涉及网络邮购产品的公证中要尽可能完整地反映双方交易的过程,比如在邮寄前保全申请人的网购行为,在邮寄后保全申请人向销售者确认货物寄送情况的电话录音等。建议将收货地址设为公证员所在地,由公证员收货并当场封存,从而降低公证实物被中途更换的可能性。可以网络查看物流信息,包括发货、中转、投递的地点和时间,法庭也可以对此当庭勘验。对于公证实物之间、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公证实物与公证书记载内容之间存在矛盾的公证证据,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定,除非存在正当、合理理由且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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