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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研究(二)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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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研究(二)

作者:花泽阳

民间借贷研究(一)笔者阐述了民间借贷基础理论研究以及国内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研究关于我国民间借贷的历史概况,接下来笔者将会继续探析国内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研究,进一步分析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

第一章 探析国内外民间借贷的发展研究

第一节 历史上我国民间借贷的规制措施及成效

统观我国历史上民间借贷的发展状况,高利率是其中一个最为突出的特点,因高额利息所带来的严重社会后果使得各个时期的政府不得不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加以限制,但效果不一。

一、古代社会

自北魏时期开始,针对“偿利过本,翻改券契”等民间高利贷行为,国家便以发布赦令的形式予以赦免,这一政策延续至元初。 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本应是债权人的权利,国家以公权力强行干预,自然事与愿违,这时期的民间借贷契约出现了相应的“抵赦条款”,赦免政策收效甚微。元代政府规定由政府代偿一部分因支付赋税而借的“斡脱钱”,规定贷款利息总量“一本一利”,并限制利率上限,规定月利不得超过三分,对利率的松动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这种作用的程度也非常有限。

明清时期延续了元代“一本一利”及“月利不过三分”的民间借贷基本规定,在法律上设立了“违禁取利”的罪名,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对于调整民间借贷关系、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值得注意的是,“违禁取利”的目的并不是为经济发展考虑,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以巩固统治者的统治地位。当借贷活动威胁到统治者的利益时,便会采取增加“违禁取利”条例的方式,扩大限制的范围和力度。 这种被动的以打击和限制为唯一目的的政策法令从一开始便不可能成为调整民间借贷发展的良策。

二、民国时期

民国初年,民间借贷遵循古代社会传统,依然是月利不得超过三分,且利息总额不得超过本金,并禁止复利。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通过颁行民法债编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出法律上的限制,第205条规定:“约定利率超过周年20%者,债权人对于超过部分之利息无请求权”,并禁止债权人通过折扣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利益,此外,“一本一利”以及禁止复利的古老规则依旧有效。 将民间借贷的规制提升至民法的高度,无疑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避免了以往那种依靠政策条例手段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不过,立法上的进步并不能使民间借贷朝着预期的方向发展。民国时期农民的生活负担依然很重,各种赋税名目繁多,再加上人口数量迅猛增长,从1873年到1933年的60年间,中国耕地面积增加了1%,人口却增加了31%。 人均耕地的匮乏,使得农民基本生活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另外,这时期灾荒也异常频繁,仅从民国元年至民国26年,较大的灾荒就达77次之多。 农民生活难以为继,现代金融又发展缓慢,民间借贷几乎成为他们唯一的选择,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政府法令的作用也就微乎其微了。

第二节 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间借贷

发展中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滞后使得社会主体对资金的需求不能够得到普遍满足,那些不为正规金融机构所青睐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就不得不另寻他径,这就为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而发达国家一般拥有较完善的金融体系,从理论上来讲应该不会给民间借贷的发展提供什么存在的土壤,但事实上,发达国家也广泛存在着民间借贷,以满足不同主体的资金需求,促进社会发展。

一、发展概况

美国有着世界上最发达的正规金融体制,但是民间借贷仍是美国金融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相关统计,美国有2500万个家庭、超过7500万人没有银行账户,他们往往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来满足融资需求;为数众多的中小企业虽然有多元化的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持,也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资金需求,这部分资金需求主要是靠民间借贷完成的。 美国的民间借贷发展也比较成熟,类型多样,主要有小额信贷组织、储蓄贷款协会以及信用社等。

英国是工业革命的发源地,工业化大生产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撑,其早期的资本积累主要是依靠农产品贸易和金融放贷活动来完成的,民间借贷在英国发展过程中一直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印度和我国一样属于发展中国家,也是一个农业大国,长期以来施行的是计划信贷的农业政策,使得部分资金需求无法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得到满足,世界银行在1995年和1997年分别对印度5省中的5个村庄进行的抽样调查显示,农村民间借贷占农户总借贷份额的78%,正规金融机构借贷仅为22%,其中贫困农户民间借贷比例高达93%,仅有25%的贫困农户曾经使用过正规金融资金。

我国台湾地区的民间借贷规模也十分庞大,据有关数字统计,在1964—1986年台湾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中,民间借贷金额的平均比重达到36.62%,最高的年份甚至高达48.11%,大有与正规金融机构平分秋色之势。 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并存,成为支撑台湾地区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资金融通问题都是一个颇受关注的话题,这是由资源的稀缺性所决定的。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正规金融体系之外都存在或多或少的民间借贷市场,以弥补正规金融机构在资金供应方面的不足。

二、规制措施

 在美国,存在专门的发放贷款的民间借贷机构,即非吸收存款类放贷机构(Non-Deposit-Taking Lends简称NDTL),包括信用卡发行公司、销售财务公司等,其业务对象主要是小型业主和消费者,NDTL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其融资方式灵活,可以向金融机构贷款,也可以以发行证券的市场化方式获取资金,美国还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案对NDTL进行监管,例如州牌照法案、贷款真实性法案、平等信贷机会法案、公平追偿债务法案等,目的在于促进该类机构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利率问题也是NDTL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有很多州通过制定“反高利贷法”来直接设定利率上限,具体标准不一,如阿拉巴马州为8%,佛罗里达州为18%,而科罗拉多州则高达45%,违反该利率上限的放贷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如没收收取的利息或支付数倍的利息,甚至还包括刑事处罚,那些没有利率限制的州,则通过适用联邦政府的“贷款欺诈”规则来限制利率畸高的放贷行为。

作为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成果之一,契约自由思想在英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最高利率的限制因而在民商法领域被废除,但随着国家干预思想的兴起,契约的绝对自由受到限制,英国在刑事领域规定了针对高利贷的“暴利”犯罪,即贷款人利用对方的急迫,获取与原本显不相当的高利息。 这种将涉及高利贷行为的民间借贷用刑事手段进行规制的立法例,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也有存在,例如《西班牙刑法典》第542条规定“经常从事放高利贷者,应处以短期苦役,并科以西币五千元至二十五万元之罚金”,我国香港地区将年利率超过60%的放贷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印度允许投资者成立不吸收存款的非银行类金融公司,从事各种贷款业务,但要满足15%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并且接受印度储备银行的金融监管。 印度民间借贷另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是合会,具有相当于半个银行系统的特殊地位,印度政府于1982年颁布了《印度合会法》,对与合会事务相关的一切活动作出全面规定,纳入法律的监管之中。

我国台湾地区民间借贷主要是以民间互助会(如合会、标会等)的形式存在的,这也许源于台湾地区民间借贷互助的传统习俗,有调查表明,1978年台湾民众参与合会的比例高达85%,1984年也有一半的人口参与这种民间借贷组织。 与印度国家相似,台湾地区1999年通过的《民法债编》第709条也对合会进行了专门规定,包括合会的法律定义、条款内容、竞标程序以及会首会脚的权利义务等,对这种民间借贷组织地位予以认可,并纳入法律范畴,促进其规范发展。

从这些国家和地区针对民间借贷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来看,有两点共性值得我们特别注意:一是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民间借贷成为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缓解资金供需矛盾的有益补充,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都为民间借贷的发展留出一定的空间;二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立法和监管,主要是对有组织的民间借贷进行专门规制,以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健康发展。具体到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所采取的措施也是不同的,我国针对民间借贷活动的制度设计可以在立足本国国情的基础之上,吸收借鉴其中合理的成分。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第一节 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

一、当前民间借贷的市场规模

无论是在我国历史上,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民间借贷都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资金融通手段。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融资需求的个人和企业越来越多,有限的金融资源无法满足无限的融资需求,这就为民间借贷市场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现阶段我国的民间借贷也呈现出空前活跃的局面。

2011年10月,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简称“中金公司”)研究部发布了一份名为《中国民间借贷分析》的研究报告,报告称,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在2008年之前是适度的,同比增速约为10%,2009年民间借贷余额受宽松货币政策的影响而有所下降,2010年和2011年上半年的货币紧缩政策使得民间借贷余额涨幅明显,分别达到了50%和40%,至2011年,我国民间借贷余额约为3.8万亿元,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额的7%。

民间借贷规模的发展壮大,反映出民间借贷这一融资方式在融资主体中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浙江中小企业众多,是民间借贷的典型代表,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发布的《小企业经营与融资困境报告》显示,浙江各地两千多家小企业在经营与融资过程中通过民间借贷进行融资的份额高达50%,以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为主要融资渠道的小企业仅占21%,通过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进行融资的占7%。 中国人民银行温州市中心支行于2011年7月21日发布的《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报告》中也显示,温州有大约89%的家庭或者个人、59%的企业参与民间借贷市场,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约为1100亿元,而2001年末的一次调查统计测算的民间借贷规模大约为300亿元至350亿元,增幅高达240%。

不可否认的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使得民营经济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这些民营经济发展所需的资金却无法通过正规金融得到有效满足,只得求助于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市场日趋繁盛,成为正规金融的重要补充。

二、存在的问题

任何一种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民间借贷亦是如此。民间借贷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我国经济社会运行提供资金支持的同时,自身的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并且随着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这些问题所蕴含的风险也与日俱增。从江苏泗洪“宝马乡”事件到温州中小企业老板“跑路潮”,再到“吴英案”,民间借贷一次又一次地被推到风口浪尖,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问题。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增多,涉案标的额大

2012年7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浙江法院民间借贷审判报告》,对近五年来浙江地区的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统计分析。报告显示,从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开始,浙江地区民间借贷案件数量和标的额均急速增长,几年间总体上呈现上升趋势。2012年上半年,浙江省各级法院共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8037件,涉案标的额283.9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6.98%和129.61%,案件数量是近五年以来的同期最高点,而在民间资本异常活跃的温州地区,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标的额增长速度更为空前,2011 年 9 月至 2012 年 6 月共 10 个月时间里,仅温州市鹿城区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就有2796件,涉案标的额达62.86亿余元,同比分别增长194.63%和385.03%。

不仅是在浙江省,民间借贷纠纷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普遍存在且呈增长态势的,报告中指出,2011年浙江省各级法院所受理的民间借贷案件总数大约占全国的15%,由此便可略见一斑。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数量和涉案标的额的大幅上扬,使得民间借贷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不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民间借贷高利率现象普遍存在

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对融资的巨大需求,民间借贷的利率随着这种需求的不断增长而水涨船高,利率居高不下。仍以温州为例,2011年以来,其民间借贷综合利率一路走高,1月份到8月份分别为23.01%、24.14%、24.81%、24.43%、24.6%、24.38%、24.47%、25.09%,9月份甚至高达25.44%,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仅处于6.10%—7.05%之间的水平。 在高额利息的诱惑下,各种资金纷纷流入民间借贷市场,甚至演变成单纯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的投机行为,弃实体经济于不顾。结果就如同马克思所说的那样,“高利贷不改变生产方式,而是像寄生虫那样紧紧地吸在它身上,使它虚弱不堪。高利贷吮吸着它的脂膏,使它精疲力竭,并迫使再生产在每况愈下的条件下进行”,高额的利息加大了借贷方的融资成本,并且往往超过正常生产经营所得利润,借贷方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便难以为继,面临倒闭的风险。此外,由于现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作出了规定,超过上限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出借人为了收回借出去的款项,只能选择私力救济,并往往采取极端的手段,如绑架、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从而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给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影响。

(三)非法集资类案件增多

伴随民间借贷市场规模的壮大,各种非法集资案件也层出不穷,据公安部的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而2011年1月9月,全国非法集资类案件共立案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各种名目大量吸收民间资本,且涉及范围广、规模大,易引发群体性恶性事件。2008年“湘西非法集资案”中,仅吉首市民间融资金额就超过70亿元,集资范围扩及至长沙、怀化以及重庆、广东、福建等外省市,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近百家,此后由于集资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甚至冲击到当地政府,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此外,由于民间借贷是资金供需双方的自发性行为,是双方当事人个人利益的体现,不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制约,其资金流向往往偏离国家产业政策目标,利率水平也是随行就市,从整体上看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预期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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