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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交通事故现场调解后发现受伤严重,事故责任法律分析
【以案说法】在交通事故现场调解后发现受伤严重,事故责任法律分析
作者:梁静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黄某驾驶机动车与搭载其妻子的驾驶非机动车的梁某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某反复询问梁某是否需要到医院就医检查,梁某明确表示无需到医院检查,要求黄某赔偿1,000元了结此案。当时黄某认为此种处理方式不妥当,如梁某伤势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自己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如本次事故并未造成梁某受伤,亦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坚持带领梁某去医院做检查以免事后再有争议。但梁某严词拒绝,本次事故承办交通警察从中协商调解,再三与梁某确认其是否明确通过简易程序协商调解的法律后果后,与黄某确认该协商调解将载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对本案再有顾虑,遂黄某才不再坚持将梁某送医,赔偿其1,000元了结此案。在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后,梁某仍保持与事故发生前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隐患的方式如违规载人、载物、未开车灯,驾驶电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黄某现场支付了1000元。次日,梁某就医检查身体发现其受伤严重,花费巨额医疗费,经过司法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将黄某诉至法院,黄某委托至我所。
【法律分析】
首先,本次事故的发生,梁某负有一定责任。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限载1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二)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使用固定座椅;(三)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驾驶自行车不得载人。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二)人力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身0.2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1米;(三)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货物散落、飘洒等影响道路通行的情况。
本案涉及交通事故发生于2021年8月某日晚,且天气为阴雨天,梁某驾驶电动车搭载其55岁的妻子,并在电动车踏板处放置直径30厘米左右的塑料水桶。且发生事故时,黄某转向前至事故发生时持续开启右转向灯示警过路车辆及行人,未违反交通规则,梁某从右侧驶入黄某驾驶车辆视野范围,在夜间并雨天未开车灯示明,造成本起事故发生,梁某有一定的责任。且事故发生后,双方检查车辆,均无任何损坏,黄某驾驶车辆甚至无任何剐蹭痕迹,梁某在黄某驾驶右前方倒下,与其违规载人载物,重心不稳有一定关联。
其次,梁某在本案中主张医疗的发生,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中载明:“经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达成一致:经调解,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及丙方车辆修理费、医药费、误工费等由此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壹仟元,以上费用以现金方式当场付清,一次了结,就此结案,此后无涉。”
本事故发生后,黄某反复询问梁某是否需要到医院就医检查,梁某明确表示无需到医院检查,要求黄某赔偿1,000元了结此案。当时黄某认为此种处理方式不妥当,如梁某伤势是由本次事故造成的,自己理应承担相应后果,如本次事故并未造成梁某受伤,亦无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故坚持带领梁某去医院做检查以免事后再有争议。但梁某严词拒绝,本次事故承办交通警察从中协商调解,再三与梁某确认其是否明确通过简易程序协商调解的法律后果后,与黄某确认该协商调解将载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具有法律效力,无需对本案再有顾虑,遂黄某才不再坚持将梁某送医,赔偿其1,000元了结此案。在交警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后,梁某仍保持与事故发生前存在的一系列安全隐患的方式如违规载人、载物、未开车灯,驾驶电动车离开事故现场。黄某认为,如确是本次事故造成本案主张的医疗的发生,梁某十级伤残,伤势严重,不可能再平稳地载人载物驾驶电动车离开事故现场。梁某在事故发生后,仍未纠正其违法的驾驶方式及排除安全隐患,极有可能再次发生事故及危险,梁某在次日就医并构成十级伤残,其没有证据举证证明与本次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综上,梁某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责任,在本案中主张的医疗的发生,与本次事故没有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