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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入住酒店因房间台阶过高而摔伤的法律责任分析
【以案说法】入住酒店因房间台阶过高而摔伤的法律责任分析
作者:梁静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20日,畅某入住酒店集团公司管理的上海某酒店,10月30日晚上9时,畅某从酒店洗手间到走廊时,由于洗手间台阶过高(达234mm),踏空后仰跌倒,畅某的颈椎撞到台阶受伤。畅某家属第一时间拨打120急救电话送医急救,诊断为C4-7椎间盘突出,当日因外伤后四肢麻木,无力2周入院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巨额医疗费。事发时,台阶附近并未有任何警示标语。畅某委托至我所,提起诉讼后经过司法鉴定程序,结论为伤残十级,外伤次要作用。
【法律分析】
首先,酒店集团公司作为酒店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畅某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酒店集团公司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当为进入该场所的人员提供安全、舒适、周到的服务。畅某在入住事发房间第一天,就曾提出过房间内台阶过高,要求更换房间,酒店集团公司称“没有空余房间可以更换”,畅某无奈接受,酒店集团公司也没有进一步为畅某住宿的存在安全隐患风险的房间提供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此后,畅某多次提出要更换房间,酒店集团公司均予拒绝,直到事发后,畅某申请退房,酒店集团公司才匆匆忙忙为畅某操作更换房间,酒店集团公司系统内尚留存为畅某操作更换房间的记录。
同时,根据国家《民用建筑统一标准GB50352-2019》6.7条台阶、坡道和栏杆6.7.1台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且不宜小于0.1m;2.踏步应采取防滑措施;3.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宜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宜按坡道设置。酒店集团公司经营的酒店属于公共建筑,但是其建设设计并不符合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台阶高于0.2m的应当设计成两级台阶,台阶低于0.2m的应当设计成坡道。但案涉房间的台阶远远高于0.2m,是畅某踏空跌倒的主要原因。且酒店集团公司也未按规定设置防滑措施。
其次,外伤次要作用并不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过错”。本案鉴定意见中载明:“被鉴定人在自身颈椎退行性病变基础上遭受本次外力作用致颈髓受伤,行手术治疗后遗留颈部活动部分受限,评定为十级残疾(外伤为次要作用)”,畅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并不是《民法典》中规定的过错。且酒店集团公司所经营的酒店作为公众场所,面向的是不特定的人,这类不特定的人并不排除体质不好的人或者老人,畅某在提供服务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到不特定的人各种各样的需求,为其提供安全的服务。酒店集团公司违反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以及敷衍的服务态度才是畅某受伤的主要原因。
综上,笔者认为,畅某受伤系酒店集团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