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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在离婚协议中已免除夫妻一方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否再针对抚养费进行主张?
【以案说法】在离婚协议中已免除夫妻一方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否再针对抚养费进行主张?
作者:梁静
在离婚协议中已免除夫妻一方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可否再针对抚养费进行主张?笔者以经办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案情回顾】
委托人于2019年与其前夫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委托人的女儿由委托人抚养,离婚协议书中,免除了委托人前夫的支付抚养费的义务。但委托人的女儿已近3周岁,未来生活和教育的各项费用将逐年增加,仅靠母亲委托人一个人抚养,无法满足其上学及日常生活费用开支的需要。且受疫情影响,委托人自2021年4月1日至今一直处于失业状态,除失业保险外无其他收入。同时委托人还抚养其与第一任前夫的女儿,作为独生子女,也承担着自己父母的赡养义务,无力负担原告全部抚养费用,故欲为其女儿主张抚养费。
【律师分析】
首先,委托人的前夫作为委托人的女儿的父亲,未对委托人的女儿履行扶养义务,应承担委托人的出生费用及扶养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关于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的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委托人的前夫作为委托人的女儿生物学上的父亲,未对委托人的女儿履行抚养义务,委托人的女儿有权要求委托人的前夫给付抚养费。
其次,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免除,系委托人基于解除人身关系的无奈妥协,且关于抚养费的安排,明显不合理。
据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显示,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委托人的前夫多次对委托人的另一个女儿(原告母亲与前夫的女儿)进行虐待及猥亵,委托人的前夫不同意与委托人离婚,委托人为摆脱与委托人的前夫的婚姻关系,无奈答应免除委托人的前夫承担出生费用及扶养费用的不平等条件,签署离婚协议。我们认为,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属于法定义务,无法通过约定免除,双方的协议即便是出于真实意思表示,也不应当损害委托人的女儿的利益,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前夫就出生费用及抚养费的安排,明显不合理,严重侵害了委托人的女儿的合法权益。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的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委托人的女儿跟随委托人(母亲)生活,因委托人经济困难,无法保证委托人的女儿的基本生活需要,故委托人的女儿可以在必要时向被告提出超过协议的合理要求。
再次,委托人承担了对委托人的女儿的扶养义务,因其还需独自扶养与前夫的大女儿及独自赡养父母,承受巨大经济压力,而委托人的证据显示,委托人的前夫月收入至少3万元,经济条件较好,完全有经济实力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的女儿支付抚养费。
综上,委托人的前夫为委托人的女儿的父亲,未对委托人的女儿履行扶养义务,应承担委托人的女儿的出生费用及扶养费用,委托人与委托人的前夫的离婚协议中关于支付抚养费义务的免除,系委托人基于解除人身关系的无奈妥协,且关于抚养费的安排,明显不合理,委托人承担了对委托人女儿的扶养义务,因其还需独自扶养与前夫的大女儿及独自赡养父母,承受巨大经济压力,而委托人的额前夫月收入至少3万元,经济条件较好,完全有经济实力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的女儿支付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