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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情侣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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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情侣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作者:梁静

情侣分手后,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以下笔者会通过经办的案例来分析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

2019年,委托人与吴某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吴某以生活困难等理由多次向委托人索要钱财,委托人为了能够与吴某缔结婚姻关系,对吴某有求必应,在短短一年内,吴某以生活困难及购车等理由多次向委托人索要钱财共计80,000余元,其中委托人向二被告微信转账共30,000元,并且吴某与第三人存在借贷关系,委托人向第三人汇款24,000元用于偿还吴某的借款。但2020年中,吴某与委托人分手,委托人来询是否可以主张返还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

【律师分析

首先,委托人与吴某恋爱关系已终止,无法实现缔结婚姻之目的,双方在恋爱期间大额资金的交付已经丧失感情基础和目的,吴某收受钱财已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恋爱的通常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并且在恋爱过程中双方为增进感情、稳固关系的小额赠与行为属正常现象,但恋爱期间的经济往来应考虑对方的经济状况,不能超出正常消费和礼尚往来的范畴。本案中,委托人身为残疾人,迫切需要配偶照顾自己的生活,双方在以结婚为目的的前提下正常交往。在短短一年内,吴某以生活困难及购车等理由多次向委托人索要钱财共计80,000余元,其中委托人向二被告微信转账共30,000元,并且吴某与第三人存在借贷关系,委托人向第三人汇款24,000元用于偿还吴某的借款。上述款项支出虽然是在特定的恋爱期间,但也不能超出自身的承受范围,违背正常的生活原则。委托人的存款基本来源于多年残疾人生活补贴,结合双方生活水平以及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来看,委托人给付吴某资金数额较大,超出了正常消费和礼尚往来的范畴,视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附条件的赠与更符合常理和一般人的认知。

2019年5月,委托人已与吴某终止恋爱关系,双方均认可无法实现共同生活之目的,故吴某保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来自于委托人的赠与利益已经丧失法律依据,委托人为此遭受损失,吴某再继续占有受赠款项已经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同时委托人身为残疾人,受限于身体条件,在就业、婚姻、经济等方面明显处于弱势群体,故吴某返还委托人上述款项,符合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亦能有效避免因恋爱关系产生更大的经济纠纷或社会矛盾。

其次,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应受保护,吴某还应向委托人返还占有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委托人与吴某恋爱关系结束后,吴某曾经多次表示会返还上述款项,但委托人多次催讨,吴某至今仍未偿还,而且吴某以断绝一切联系、搬离住址的方式逃避归还欠款。吴某恶意占有上述款项的行为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故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应向吴某返还占有不当得利期间的利息。

综上,笔者认为,以双方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恋爱关系终止后,吴某取得恋爱期间委托人赠与的上述财产已没有法律依据,属于不当得利,故吴某收受的款项应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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