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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在养老院中死亡,养老院过错法律分析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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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老人在养老院中死亡,养老院过错法律分析

作者:梁静

笔者以亲身经办的案例来分析老人在养老院中死亡,养老院过错的法律问题分析。

案情回顾】

2021年初,因委托人的父亲年事已高,且生活需要照顾,委托人与其弟弟无暇对老父亲进行照料,为提高老人生活质量,丰富老人晚年生活,委托人与其弟弟委托某养老院为老人给予生活照料。双方约定由养老院对老父亲以“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标准进行全天护理,由专人2小时巡视一次。入院时,老父亲接受养老院的身体健康评估,报告显示老父亲身体健康,除小脑萎缩外无其他生理问题。2021年底,委托人接到养老院电话告知,老父亲在养老院房间内突发疾病,已拨打120急救电话,委托人赶到养老院时,得知救护车赶到时老父亲已经死亡,未能及时得到救治。事后委托人得知,养老院并未严格遵照2小时巡视一次的原则对老人进行关照,因无法达成赔偿方案,故委托我所进行代理

【律师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养老院对老人疏于照护导致老人死亡的结果,应承担相应责任。老人的监护人委托人与养老院订立养老服务合同,将父亲交由京拉远接受养老照护服务,照护等级为“重度照护”,并按约定按月支付了护理费。入院时,老人身体健康,无任何慢性疾病,除小脑萎缩外无其他生理问题。但养老院并不像其承诺的一样,尽到了哪怕是“一般”的照护义务。在照护期间,老人在养老院处摔至骨折,系养老院未看护到位,委托人当时并未追责是由于老人还愿意住在养老院,且委托人曾嘱托过养老院,不可让老人长时间卧床,需帮扶其坐立,需仔细照护。但即便是老人在康复期间已经出现过一次肺部感染,在医院观察室治疗几日后回到养老院的情况下,养老院在老人骨折恢复过程中,仍忽视老人真实的身体状况,任由老人长期卧床而导致反复的肺部感染,直至老人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事发当日,也因养老院未按规定巡视,使老人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死亡,养老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养老院对待养老院中老人态度轻慢、随意,为控制成本,未配套相应规章制度,对本次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

在与养老院沟通过程中,养老院提供的用以证明养老院尽到了保障与看护义务的材料,仅为入院健康报告,每月的例行身体检查,及老人不舒服时在医务室记录下的录。且养老院陈述,护工洪某负责看护4个房间的老人,每个房间2-3位老人不等,而护理费每个月4,000元,也就是说,养老院的每一位护工,每月至多可以为养老院带来48,000的获利,但按照养老院所述,该获利对应的服务就是每月为老人进行一次健康身体检查。换句话说,只要做到了每月为老人进行一次健康身体检查,那么就算尽到了保障和看护义务,进一步可以看出,养老院从始至终对待养老院中老人轻慢、随意、敷衍的态度。该看护义务与其获利完全不对等,如上述老人均为“重度照护”老人,那么每一位老人需要得到多少的、何种程度的照顾应当由养老院来把控及保障,而不是随意地交给时间(养老院陈述如果时间来得及就2个小时巡视一次,来不及就3个小时巡视一次)。从养老院的角度,不难推断出,之所以不能够严格的按照2小时巡视一次以及配套相应的规章制度(如制作巡视表),皆是出于养老院对于成本的把控,如严格按照2小时巡视一次的规定,需要加派看护人员,但其对于成本的控制,不应由老人的生命来买单。

再次,养老院缺失与看护义务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且恶意删除楼道监控。从养老院本次的对待此事的态度可以看出,养老院除了其自行制作的老人健康档案、每月的例行身体检查、老人不舒服时在医务室记录下的病程录,再无任何材料及证据可以证明其履行了看护义务,既无巡视记录表,也无监控记录。养老院看护义务的举证证明比原告举证证明因果关系更为容易,早在事发后,2022年初,委托人就提醒过养老院院长,“要保留好你院的监控记录,我们之间会有争议。”开庭时,养老院在庭上自认听说过此事,但又说监控记录超过两个月就自动覆盖,未特地保留。或其放任自动覆盖、或其恶意删除,该监控记录均无法再调取。从常理判断,如养老院处的监控录像可以证明其按照规定时间巡视,履行了看护义务,养老院在知晓原告准备起诉时,会第一时间保留其监控录像用以应诉,反之,如监控录像对养老院不利,养老院会第一时间对其监控录像截取并删除。而养老院未能提供监控录像实为录像内容对养老院不利,养老院未能尽到看护义务。

综上,笔者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老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养老院有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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