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界风云
论律师的细节力
论律师的细节力
作者:花泽阳
前言
要做一名好律师,必须注重细节,可以说细节是一名律师是否成功的关键。案件的胜负、谈判是否成功等等,甚至律师所做的每一项工作往往都取决于对细节的把握。对待细节的态度决定了成功的几率。所谓律师的匠人之力,更多地体现在具体细节的琢磨与雕刻,其核心价值就在于通过细节实现律师的内在细节力与外在细节力,程序细节力与实体细节力,法律细节力与现实细节力,在细节处决定成败。
一、做人的细节。
做律师是否能成功首先做人要成功,律师是处理各类复杂问题的先锋。委托我们的当事人都是在解决不了问题和矛盾的时候才会来找律师,因此,律师更要有处理棘手问题的能力,有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有出谋划策化险为夷的能力,有预防各种法律风险的能力。因此,成功的律师多是精通法律,同时八面玲珑。
二、做事的细节,
从避免法律文书中出现哪怕一个错别字,到装订打印材料时订书钉不能有一点偏差;从案例分析必须关注每一个细微的法律问题,到阅卷必须查清每一个事实情节,无不体现作为一名律师的执业态度和素养。
特别是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要关注案件的细节。一个案件的细微之处看似不起眼,但只要仔细研究和分析总能得到意外的收获,有时甚至成为扭转案件的关键点。例如,在某涉案数额巨大的煤矿购买案中,律师所代理的煤矿一方对购买方并不了解,订立合同时对方到场仅出示了名片,后随即从个人账户向煤矿方面支付了定金。律师敏锐地发现了上述细节的不寻常性,实地走访买方注册地的工商局,在该市工商局查询了买方的工商登记资料,发现其声称的法定代表人与工商登记机关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不相符,再经公安机关查询得知其在工商登记中使用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是虚假的。随即律师又到买方注册地寻找该公司,但注册地并没有发现该公司。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考虑到煤炭经营属于必须经国家批准的专营项目,所以立即去查询买方出具的《煤炭经营资格证》的合法性,发现许可证已经过期,也就是说,买方目前已经不具备煤炭经营资格。在综合考察上述细节之后,律师向客户提出建议,认为继续履行合同已不可能,只能以收回本金和定金为预期,并确定了“以打促和”的宗旨。
三、法律文书的细节
法律是严密的,对法律文书要字斟句酌,从形式到内容不能留下任何瑕疵。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必须对自己加工的劳动成果严加要求,不容许有半点马虎。如果法律文书出现错别字,客户会对律师的服务态度产生质疑。如果不小心打错了字,导致法律概念错误或者定性出现问题,客户不仅会对律师的法律水平产生怀疑,若造成损失,甚至会投诉律师。有的《法律意见书》页码颠倒、页面相对,页面有污损,甚至装订时订书钉露出扎手,这些很小的细节,都会反馈给客户,客户会认为律师对我的事情不专心,不够负责任。这种低级错误尽量要避免。
四、法庭的细节
千万不要迟到。法庭上细节体现在法官、律师以及旁听者等多方面,而且会或多或少影响人们对案件审理权威性的评判。法庭的规矩很多,有些是明定的,有些是靠自己意会的。例如,律师开庭时的行为举止,虽然不会为此而决定案件胜败,但会给当事人引起些许误会。有的律师发言时无意之中托起腮帮、有的律师发言时两只手放在桌下、有的律师用“荒谬可笑”“无稽之谈”来反驳同行……当然,开庭时忘了带空白纸、忘了带笔等等都让当事人觉得你是个毛手毛脚的粗心律师。
五、法律说服的技巧训练
本质而言,法律意义上的说服属于法律语言学研究的范畴。法律语言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国外的法律语言学主要指狭义的研究,重点包括法庭话语、法庭口笔译、法律文件的可读性和理解性、庭审语言证据的应用、书面语和口语的作者鉴定等。近些年来,包括庭审辩论在内的庭审语言成了法律语言学研究的焦点,因为在所有法庭活动中,法庭辩论最具有代表性,抗辩最为激烈,语言的使用最具特色。反之,只有从法律语言学的角度出发,才能够对于律师的说服力加以理性反思与技巧完善。具体内容分为以下三点:
(一)善于临场发挥高质量的法律论述
曾有律师在一起涉及侵权的案件中,临场发表了下列论说:“一场车祸毁了一家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孩子的未来处于不可期待这种,而且尤其不能,最不能让人接受的这种情况,就是它发生在一个自己根本没有选择和回避能力这个胎儿身上,这多么痛苦!所以是她父母没有等于说尽管其他的原因父母没有给孩子一个生而平等的权利,(父母)自己所承受的压力、指责和无以言状、无法替代的这种愧疚,将如影随形,伴随(父母)整个一生。那么足以造成(父母)待孩子长到一定程度,有正常的思维能力的时候,问到这个问题,(为什么)我(和别人)有差距,将使得他们(父母)始终处在一种无法回答这种恐惧当中,足以造成精神上的负罪感。”不难看出,即便用括号补齐了这系列口语表述的语法缺陷, 这位律师的发言还是有很多不连贯的地方,表达不清,影响了言语的交际效果。以上例子说明法庭这一特殊的场合要求说话者有高度的即兴口语的能力。
(二)善于通过打断话轮的方式争取话语权
人们的一次谈话至少由两个轮次构成。第二个轮次不仅与第一轮次紧密相关,而且在功能上依赖第一轮次。这两个轮次一起构成了相邻对。
典型的相邻对有:请求-同意/拒绝;问候-问候;提问-回答等等。通常认为相邻对第一部分的发起者由于可以限制第二部分的行为从而控制会话的走向,因而具有更大的权力。
而破解这种相邻对即话轮的最佳方式,就是使用打断的做法,破解正常相邻对的前后顺序。有研究者从打断的类型和语用功能、打断的互动特点和打断人的权力关系以及打断对调解结果的影响等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打断是争夺话轮的话语策略,调解参与人如能顺应语境因素,适时进行打断,将有助于让调解朝自己所倾向的结果发展。
(三)善于使用反证法、归谬法等有力说服技巧
1.反证法。反证法是假设一个与原论题相矛盾的反论题并以此为中介,先证明反论题为假,再得出原论题为真。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辩护律师为证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不是故意伤害受害人,而是威吓受害人,让其与自己保持恋爱关系这一论题, 采用的就是反证法。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如果被告人是故意伤害受害人,那么,当其持硫酸瓶闯进受害人家时,受害人正在睡觉,被告人完全可以向受害人脸上泼去,将其脸部烧伤,但被告人没有向其脸上发, 而是将硫酸泼在被害人的被子上。受害人醒后,被告人作为一个身高一米八的身强力壮的小伙子,如果要故意伤害受害人,完全可以一手按住她,一手将硫酸泼在她脸上,但被告人没有这样做,而是将盛有硫酸的瓶子放在被害人脸边,要求她答应恢复恋爱关系,而受害人用手一拂,将硫酸瓶泼倒,竟把自己的脸部烧伤。所以,这是在强迫受害人与其保持恋爱关系,而不是故意伤害。”在该案的辩护中,律师通过假言推理证明反论题“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是故意伤害”为假,再根据排中律,由假推知真,从而确定原论题“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的目的不是故意伤害”为真。
2.归谬法。归谬法就是直接从被反驳的论题推出错误的结论,由否定错误的结论,进而推出被反驳的论题的虚假。归谬法的逻辑依据是矛盾律,其最大特点是先不直接反驳对方的错误观点,而是从对方错误观点出发,引出荒谬,即“以退为进、步步反击”,因而反驳起来十分有效,一针见血。 有这么一个案例: 被告人曹某,因其儿媳方某经常与其子争吵,对方某不满。某日曹某乘方某打盹之时,在厨房拿一把斧头,并用抹布包住斧背向方某枕部敲了下,造成方某枕部头皮三角裂伤,后经医院治愈。被告人作案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辩护律师提出了不同意见,并作如下辩护: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愤恨交加,遂起杀害之念”这一认定证据不足, 没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确有“杀害之念”。从被告人作案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来后,可以充分证明被告人没有杀人目的。被告人用以犯罪的斧头,有斧背和斧刃,如果真想杀死方某,就应该用斧刃去砍,而不是用斧背去藏,更不会用抹布包住斧背去蔽。“刃”比“背”“砍”比“敲”更容易杀死人,这是人所共知的道理。被告人用“背”而不用“刃”,用“敲”而不用“砍”,特别是用抹布包住斧背去敲,其用心并非杀害。而且,如果被告人真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就应该连敲几斧,事实上,被告人只敲一斧就停止了。因此,这种行为只可能是伤害行为,而不可能是杀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