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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

作者:上海陆宇律师事务所 日期: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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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一)

作者:许学斌

随着手机和移动互联网的普及率、使用率、覆盖率快速増长,第三方支付行业也迅速发展起来,作为网络交易过程中资金流转的重要媒介,因经济性、便捷性的优点,受到了众多消费者的青睐。第三方支付就是借助买卖双方在互联网平台上提供消费者、经营商和金融机构的网络消费、转账付款、账单记录等服务,但由于网络金融行业发展的速度过快也带来许多交易中的负面影响,最突出的就是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的问题。第三方支付中的消费者在技术、信息、资金等方面与支付服务企业相比都不占优势,并且风险防范能力也比普通消费者更弱。国内有关电子商务领域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明显不足,阻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安全与稳定,也不利于整个经济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方支付企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与消费者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密切相关,只有对其充分保护,整个行业才能够健康的持续发展下去。本文首先梳理清楚第三方平台与消费者存在的是何种关系,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研究内容,结合现实生活中的真实案例,找出国内在该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现存的各项不足之处,通过对照国外一些较为先进的法律制度,结合国情找寻对我国可以借鉴学习的宝贵经验。论文的主要框架如下:第一部分是引言,主要介绍了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研究方法与内容以及国外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研究近况。第二部分为第三方支付与消费者权益的概述,首先阐述第三方支付的定义、该类型企业的属性和运作模式;其次揭示了消费者面对的诸多风险和对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最后系统分析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存在哪种类型的法律关系。第三部分指出当前国内在网络金融领域内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的各种问题,具体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知情权问题、资金安全保障问题、沉淀资金的利息归属问题、支付差错的责任分配问题以及平台纠纷解决问题。第四部分是对关于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有难题进行域外考察,梳理其他国家和地区在该领域的制度与规定,总结经验加以借鉴。第五部分对第三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和解决办法。

引言

第一节 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

在这个互联网盛行的时代,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行业迅速崛起,在当今网络化经济中充当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第三方支付是具备多方面实力和信誉保障的独立机构,借助与一些金融组织对接提供支付结算入口从而协助买卖当事人完成交易的线上支付模式。网络购物的盛行逐渐培养了人们线上消费的习惯,由于第三方支付的兴起以及近些年来的快速发展,2019年我国第三方支付交易规模达到218.9万亿元,同比2018年增长了68%。第三方支付平台不仅便于人们的交通出行、餐饮、医疗等方面,还涉及汇款、收款等其他生活领域,也将会向保险、投资等业务转化不断走向综合服务平台。随着专业技术逐渐的改善以及互联网与各个领域进一步深入结合,我国第三方支付的交易规模还将持续扩大。但是,所有事情的发展都具有两面性,该行业繁荣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负面情况。实践中第三方支付平台致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常常发生,由于网络的虚拟化、支付形式的移动化、参与主体的多样化的特点,第三方支付行业在个人资料管理、资金安全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面对很大的压力。特别是电信网络诈骗不断的蔓延,诈骗手段更是花样百出,在防范支付风险方面就增添了难度,威胁着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所以,需要推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安全性建设,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行业规范、改进网络安全技术,保障行业能够长远地发展下去。

互联网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深入结合大大的提高了新兴支付方式的效率,伴随而来的支付安全问题也相继出现,为了保障该领域金融市场的负面问题得到有效处理需要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学研究和基础理论明显不足,相关法律制度存在大量空白,论文和书籍也不充足。因此该方向的研究对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都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首先,加深对经济法理论的研究。这就需要金融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洗钱法等各项法律法规的完善,需要对各种新问题、新情况提出可行建议。目前,我国学者对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研究多是金融、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方向,而以消费者权益保护为角度的研究较少,本文在一定程度上为网络金融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法学研究作出一点贡献。

其次,推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安全性建设。由于这个新兴行业的发展历史短暂,过程中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都是在所难免,因此就需要借助立法进行调整。本文通过分析梳理消费者在第三方支付中存在的一些显著问题,提出可行建议和详细的解决办法,提高平台专业技术的创新能力,更好地促进我国网络经济领域的稳定发展。

最后,使得消费者享有的权益得到支持和保护。网络交易的主体有交易双方和第三方企业,消费群体面对看不见的提供服务的企业,维护各项权益相对困难。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账户资金的归属不明,个人信息会被传播,自主选择权得不到尊重,这些都将不利于第三方支付行业长久的发展。所以要直面当前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具体可行的建议,利用法律制度改善当前的现状,实现对消费者权利的最大化保障。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在搜集整理有关内容的书籍和论文期间,了解到有关第三方支付行业的探究方向多侧重于平台监管、经济、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以保护消费群体为角度出发的法学研究尚未形成系统理论。国内关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目前还没有出版关于网络支付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书籍。几乎是对支付方式的系统性分析,部分提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如陈健的《电子支付法研究》、邵美琳的《网络支付法律规则初探》、钟志勇的 《网上支付的法律问题研究》。

通过对一些文献、刊物的阅读分析后,发现国内在该领域多是以第三方支付的法律属性、消费者的个人隐私、客户资金安全和支付差错纠纷解决机制等内容分析研究。例如马永保在论文撰写中更多的强调了网络支付中个人隐私的保护和支付平台对用户个人信息的管理,明确了第三方支付平台对所有客户的个人信息负有保障义务,可以采集的信息范围以及相关的民事责任的完善。总体来讲,关于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研究范围不够全面,很少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全方位的系统研究。

二、国外研究现状

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国外的有关学术研究也处在发展阶段。由于不同国家对于第三方支付行业的研究侧重点各有差异,所以域外专门针对本文研究方向的有关参考内容也不是很多,但是很多国外学者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监管、支付结算等方面的研究为论文的整体架构提供了新的思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层面有许多可以借鉴之处。许多国家和地区在传统交易中对消费者享有权益的保护有着较高的关注度,这方面在第三方支付领域也有所体现。保护消费群体是西方国家电子商务立法中的着重内容,因此国内对有关内容的理论学说和法律制度有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

综上,国内外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书籍和资料非常有限,但关于第三方支付的已有学术理论为本文提供了大量的参考内容。国内学者对支付平台所面临的法律风险的梳理分析及其解决建议、其他国家和地区对支付差错处理机制的相关内容都为本文的撰写找准了研究的方向,但是网络经济在不断的发展进步,国内许多研究有些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潮流,有些需要进一步拓展,其中有些理论是否能够真正处理好第三方支付中出现的负面状况还需要进一步探讨。对此现状,本文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题,从经济法基础理论出发进而深入探究,希望为我国经济法领域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贡献出一些力量。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一、研究内容

本文在经济法的理论指导下,以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为研究方向,梳理分析出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消费群体所面对的一些风险,指出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内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通过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其进行补充,健全电子商务行业内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论文对研究内容进行分析概念、指出问题、学习国外经验、提出建议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为引言,有选题的研究背景与意义、国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与方法三个方面。第二部分依次介绍了第三方支付的含义、特点和作用、发展历程;接着论述了消费者权益需要保护的范围和保护的重要性;第三部分论述了国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的几种理论学说。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具体包括个人信息安全问题、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客户资金安全问题、支付差错的责任分配问题、纠纷解决机制等方面。第五部分是将搜集到的国外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文献资料进行梳理,针对现阶段国内该领域存在的问题,对比其他国家和地区有效可行的经验,从而发现我国可以借鉴运用的部分内容。最后一章是对第四部分论述的问题提出策略和建议,为国内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缺陷不足作出补充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二、研究方法

案例分析法:结合实践中支付服务机构侵犯消费群体的案例,梳理在整个网络交易过程各方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总结消费者面临的诸多风险,作出可行提议。

比较分析法:目前国内该领域的法律制定存有缺陷,为健全法律法规,需要参考国外较为先进的立法技术,运用对照分析的方法进行研究。一些发达国家已经针对网络金融行业的各项问题建立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文章经比较参考其他国家在电子商务行业中是如何运用法律和政策保障消费群体的,总结出本国能够吸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经验,从而为健全在网络交易中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

法条分析法:与国内外涉及互联网经济和消费者各项权益的现存法律制度对比总结,发现不足结合有益之处进而得出自己的看法。 

第一章 第三方支付和消费者权益的分析

第一节 有关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阿里巴巴集团主要创始人之一马云在瑞士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提出了“第三方支付(The Third Party Payment)”一词,这也是对支付宝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创新性总结。2015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中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付款人或收款人通过手机或其他电子产品,通过公共网络信息系统远程发起支付指令,由非银行机构提供货币资金转移服务的活动。”

“第三方支付”在学术理论中并没有统一的概念含义,不同的学者在给“第三方支付”下定义时侧重点各有不同。一些学者侧重于支付方式的实质,将第三方支付定义为通过非银行且实行准入许可证制度的第三方机构提供支付服务的平台,使得交易双方与银行之间建立联系,提供货币支付、资金流转、收付款等服务的新型支付方式;另外一些学者侧重于载体平台,将第三方支付的定义直接等同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即独立于金融机构具备一定信用保障为交易当事人提供业务服务的网络平台。

从广义上看,基于机构提供支付服务为依托的网络技术和终端载体各有不同,该行业有以下支付形式:移动支付、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预付卡支付等。从狭义上看,第三方支付是指在网上支付方式,即利用公共网络在交易双方之间转移资金的支付方式,其中互联网支付和移动支付在整个第三方行业占比最多。互联网支付是以互联网为依托的完成支付方式,服务机构通过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入口来实现资金流转。而移动支付是以移动通信为基础的支付服务,消费者通过移动设备终端以非接触方式来完成支付交易。当前移动支付是基于移动互联网的远程支付,比如支付客户端,主要的方式包括短信支付、二维码支付、指纹支付、人脸支付、声音支付等。 

二、第三方支付的特点

第一,独立性。第三方支付是一种独立于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的新型支付模式,买方与商家达成买卖合同之后、确认无瑕疵收到货物以前,买方并不是将货款直接交付于商家账户,而是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暂时存管,在消费者收货后经过检查不存在任何问题向平台发出支付货款的操作指令,平台执行指令将该笔资金转至经营商的账户。第三方支付平台从始至终并未参与交易,而是中立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他们提供了资金划拨服务,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第二,便捷性。第三方支付机构归纳了各种银行业务服务汇聚到一个界面,成为一个具有安全特性的综合服务平台。它涵盖了人们衣食住行各领域的消费,人们出门不用带现金就可以支付,使得支付方式更加高效、便捷。第三,信用性。网络交易中的买卖双方对彼此互不了解,使得他们面临着信任危机和交易风险,而第三方机构的用户都是经过实名认证的消费者和合法注册的商家企业,利用专业技术和信誉保证在互不认识的交易双方之间建立起信任感,提高用户财产的安全性。

三、第三方支付的作用

互联网让人们的生活方式变得更加智能化,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发挥了资金流转和结算的重要作用。

第一,监督业务双方当事人,主要体现为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独立机构,对商家和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违规操作进行介入和改正,保证交易双方按照约定履行彼此所负有的义务,享有专属的权益,促成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电子商务是远程交易,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在交易过程中很容易因为双方信用程度、商品质量、服务质量等原因陷入困境。第三方支付通过对交易流程的监管和约束,确保买方收到货物,确保卖方在货物符合交易约定的情况下顺利收到货款。平台可以随时为交易双方提供查询服务,缔约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数据还可以成为纠纷解决的证据,第三方平台根据所产生的证据作出正确判断,确保双方资金支付、退换等问题。

第二,提高支付和结算效率。第三方支付是通过网络进行交易,不受空间限制,远程实现支付结算,例如:缴纳水电燃气费、购物、银行还款、罚款缴纳等,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第三方支付行业为占取大量市场份额,多采用低价或免费的方式让用户享受方便快捷的服务,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和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发展效率。

第三,保障网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电子商务打破了传统的交易形式,使得交易不受时间和空间限制,虽然国内经济市场及网络技术发展背景给电子商务行业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但是电子商务行业仍然需要面对若干关于因提供服务产生各项的问题。所有的商务交易都需要资金的支付与结算,电子商务也是一种交易,属于基本的买卖合同,付款是基本的合同义务,付款不完成交易就无法开展。第三方支付的兴起顺应了互联网经济迅速繁荣的趋势,与电子商贸行业精诚合作互利共赢。最早的首信易支付,由北京市政府与中国人民银行、信息产业部等中央部委共同发起了电子商务工程正式启动,确定了线上交易与交易中介的模范机构。依附于阿里巴巴集团和腾讯公司的支付宝、财付通是目前第三方支付行业中的主导力量,再到京东收购网银在线,苏宁独立发展易付宝也在不断地发展起来,这些都表现出第三方支付与电子商务之间的紧密联系。

四、第三方支付的产生与发展

随着信息化时代的盛行,第三方支付行业从无到有,从弱到强逐渐繁荣。90年代,招商银行成为第一家开通网络业务的商业银行,陆续中国建设银行、中信银行相继推出网络银行业务。由于在那个年代互联网技术和硬件设施等原因线上银行业务比较单一,各大银行的系统兼容性、数据共享性程度不高等原因使第三方支付缺乏发展的土壤。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中国银行卡联合组织,中国银联的建立为各大银行之间网络技术问题提供了解决办法,提供了统一系统入口的支付渠道。此时的银联支付已经具备了第三方支付的一些特征,紧接着以网络银行的方式网络支付趋势迅速发展了起来。2005年,网络支付开始慢慢进入经济市场,网银的使用规模逐渐扩展开来,各大银行几乎都已经开通了银联业务。支付宝在2004年注册成立公司,以淘宝网为首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速,第三方支付行业也紧跟其后。主流的第三方企业的优势所在和形象开始凸显,业务不断扩展,运营模式也逐渐完善。如拉卡拉通过设置刷卡终端提供水、电、燃气等日常生活服务,积极拓宽线下市场;支付宝、财付通拥有丰富业务资源、大量客户渠道、灵活的运营模式,通过支付服务平台、快捷支付等形式主动开展业务,已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2010年以后,智能手机等电子产品使用率快速提高为网络经济提供了必要的硬性条件。随着带有支付业务所研发的软件种类不断创新,早前的网络支付巨头,支付宝、腾讯等公司也争先进入网络金融行业。

第二节 消费者权益的概述

一、消费者的概念

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消费者的含义认定标准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对消费者含义界定为是购买、使用、拥有、商品或服务,且享有自由选择、安全保障、获取真实信息等权利的个人。1978年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会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将“消费者”的概念限定为“为了私人意图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人员。”俄罗斯把“消费者”的概念界定为“使用、获得、某些商品的目的以满足个人生活需求的个体。”1985年我国颁布的《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第一次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定义,即为了达到个人或家庭的日常需求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消费者是为满足自己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只限于个体社会成员,不包括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其范围不只限于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买方,还包含产品或服务的使用人和接受人。 

互联网的普及很大程度上方便了消费者,从以往的线下消费不断转为线上消费。个体社会成员在网络环境下通过线上购物平台获取商品或服务,将现实生活中的买卖交易转变至网上进行,这种消费模式是在一个抽象的环境下进行。作为中介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主要有支付款项、转账、信贷、购买理财保险等,这些覆盖了生活中餐饮、出行、医疗、教育、娱乐等领域。网络支付作为人们日常消费的新型方式并没有改变交易的本质,因此消费者的概念仍适用于第三方支付中,也不会缩小法律对消费群体保护的范围,所以现行法律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群体的保护规则仍然适用于网络交易。因此,可以将网络交易中消费者地概念定义为:为了日常生活需求和精神追求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为媒介取得商品或者服务的自然人,但不包括接受支付服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二、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

消费者权益是基于该主体身份产生的权利,即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损获得救济的权利,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关键内容。虽然国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第二条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了规定,但网络消费主体的范围存有异议,争辩的焦点是其范围能否包括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网络交易的消费主体仅限为了生活需要而花销的个体社会成员,即接受第三方支付服务的自然人,这种观点原因更加合理一些。由于网络交易的特殊性,网络交易的消费人员面临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在实现基本权益的基础上扩大第三方支付中权益的保护范围,保障交易过程中个人隐私权、信息获知权、资金安全以及发生损失时依法求偿权或其他救济权利。

三、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传统交易中,为了尽可能保证交易的公平性,首先要能够使交易双方处于相对平等的地位,然而商业往来中不存在实质的平等。但是要确保双方当事人在完全依照本人真实意愿下进行交易,一些社会成员在电子商务中会作为消费者,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发生纠纷时,双方地位不对等的现象变得更加凸显,具体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三方支付企业具备强大的资本实力。为了第三方支付行业稳定长久的发展下去,对支付服务平台的市场准入作出了严格的限制,高额的注册资本则是其中一项要求。因为第三方支付与传统交易相比,不仅交易流程不同,运作模式上也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业务服务上也是存有差异。如果不对该行业准入制度作出限制,将不利于该行业稳定健康的发展,还可能会威胁到整个经济市场秩序的安全。资金实力上存在的差距是消费者在抵御风险的实力上远不如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主要原因之一。

其次,在科学技术上消费人员与支付机构差距悬殊。第三方支付关系到很多网络技术的问题,需要专业技术的学习才能了解,一般个体消费者都不具备专业的网络技术知识。因此在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例如发生交易纠纷的时候第三方支付机构比消费者更具备处理这些复杂问题的实力,消费者在争议处理过程中通常不占优势;消费者多半是被动的选择第三方机构,还容易被诱导性的营销内容欺骗进行损害自身利益的交易行为,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需要制定法律制度加以保护。

最后,消费者在网络交易中存在个人隐私安全的问题。第三方支付平台管理着交易环节的各项电子数据和用户的个人资料,而用户不可能获取全部交易信息和支付平台的详细资料。信息交流的不对称也可能面临交易风险,管理所有信息的第三方支付企业可能隐瞒对自己不利的讯息,在交易中损害到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也有可能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获取的是经过处理的包含虚假成份的信息,甚至有些第三方支付企业将客户的个人资料泄露、贩卖,导致消费者遭受被骚扰、诈骗等情况。

以上三个方面表现出消费者在整个业务过程中居于弱势地位,为了改善这种劣势、降低消费者面临的风险需要对此重视起来,借助法律法规对第三方支付机构作出规范调整,平衡他们之间的差异,尽可能地实现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 第三方支付机构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章节是为第三方企业与消费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为梳理法律关系之前首先要明确主体,整个过程中有买卖当事人、第三方企业、和银行这三方主体。实践中消费者权益被侵害的案例几乎发生在以新型支付形式的网络交易平台,其业务流程为:买方与卖方先达成购买意向后划转资金到平台账户,平台在收到款项后通知商家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发货,消费者收到货物后经验证没有瑕疵,平台划拨资金至商家账户,交易完成。

第一节 委托代理说

从交易过程来看,第三方支付企业在交易中承担代为支付的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作为流转资金的中介,与消费者之间产生委托代理关系。有效的委托代理需要:明确的意思表示、成立委托代理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委托获得代理权。发生交易之前用户都会和第三方支付机构订立服务协议,该行为相当于订立代理合同以此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比如支付宝、财付通等都在与用户订立的格式合同中明确了机构代理人的身份。由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所有客户都进行实名制管理,也就意味着注册用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综上,可以将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看作是委托代理关系。 

第二节 第三人代为履行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之辅助人取代原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在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或者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人是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经过新的约定成为了原合同履行的主体。这个观点将第三方支付平台当作是代为履行说中的第三人,将承担原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产生的债务而代为履行的义务。在所有环节里,第三方支付平台从接受指令、传递信息、划拨资金,都是身为履行辅助人的操作。但是该观点有争议,由于在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并不是原债务关系的当事人,他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履行债务,在第三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者没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原债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是履行约定的义务,这种担责形式与第三方支付企业现实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符。大部分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交易当事人都签署了有关业务服务的合同,因此第三方支付机构需要为交易过程中资金流转具体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支付出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该点与第三方代为履行的法律特征完全不一致,因此该学说存有不妥之处。 

第三节 债权转让说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其债权的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第三人成为部分债权的债权人或者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债务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债权转让丧失或部分丧失合同债权人的权利,受让人参与到原合同关系之中成为新的债权人。理论界有些学者指出,第三方支付企业与消费者属于债权转让关系,就是买方在检查商品是否有瑕疵收货后把货款转至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账户,对该机构享有了一笔债权,对买卖合同中的商家产生了一样金额的债务,买方也就把对支付机构享有的债权转让了给经营商家,以此抵消对商家负担的原有债务。这个学说认为第三方支付就是消费者利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交易渠道将对商家的债务变成支付机构对商家的债务。但是分析整个交易的支付过程,如果收款人对支付平台享有的从付款人转移的债权,也就说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了所划拨资金的所有权,而2015年《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已规定交易过程中的全部资金不归属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所有,接受服务的用户是这些资金的所有人,这点就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中介角色不符。

第四节 第三方支付平台与消费者权益法律关系的认定

有关第三方支付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存在不同的学说观点,本文认为应当基于机构在支付过程所提供的服务进行认定,第三方支付企业为用户提供的业务服务主要包括资金保管服务、委托代理服务、信用担保服务。

首先来看支付机构提供的资金保管服务,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双方和银行之间建立联系,提供资金保管的中介服务,比如众所周知的支付宝公司为用户提供资金代管业务。在支付过程中,买方将款项划拨至支付平台暂时管理时双方就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但资金的所有权并不因为划拨至平台而转移。

然后分析提供的代收代付服务,一些理论认定在资金流转过程中第三方支付企业与消费主体、经营商家之间是代理关系。但是,支付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完成相关交易,与代理人在所授予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不符;支付平台是依据用户的指令进行资金流转,没有作出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与代理的特征不相符;因交易双方都与同一支付平台形成代理关系,也就是“双方代理”,原则上“双方代理”是无效的,所以该观点有待商榷。

最后分析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的信用担保服务,第三方支付企业以机构的信誉来担保消费者和商家能够依照事先约定履行合同,流转资金由支付平台暂时保管,如果商家不能按照约定履行其相应的义务,买方可以向平台发出停止支付的指令,由平台证实有关情况后取得退款。这样的交易过程可以让消费者与毫不了解的商家安心交易,第三方支付平台还以信用向商家作出担保,如果消费者没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发出收到货物讯息,支付机构会将货款直接划拨至商家,以此防止消费人员不支付货款损害经营商户的利益。第三方支付企业为客户提供的该服务是整个风险防控机制的核心内容,使用户与第三方支付企业形成了信用担保关系。  

第三章 第三方支付中有关消费者权益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个人信息”以资料保护的称谓被联合国国际人权会议提出,不同的国家对个人信息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定义。个人信息是当今时代最重要的资源要素。个人信息一般是指与自然人有关的能够识别人们的所有资料信息,可以变现为文字、表格、图片等形式。个人信息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对个人隐私进行支配、控制、决定并排除他人干预的权利。个人信息权的保护内容主要涉及两方面:个人资料信息和所有基于交易过程产生的各种数据。

传统的交易方式都是面对面的交钱交货,不会牵扯到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问题。但是随着第三方支付这一生活方式的快速普及,交易双方成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用户前需要填写各种个人信息,经过实名认证成为注册用户,而这些大量个人资料的管理却很难控制,消费者个人信息在第三方支付中被泄露的事件日渐增多。首先,人们通常在选择支付机构时都不能完全知悉该机构的具体信息,而是盲目选择了支付服务机构。接着,如果消费者需要进行交易,必须在支付平台上注册账户,需要填写个人姓名、证件号码、住址、银行卡号等信息。由于《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要对用户实行实名制管理,上传合法真实的身份证件、复印件进行核对查实,由此一来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了大量的个人信息。由于网络环境中存在许多复杂因素,这些数据很容易受到不法侵害,还有一部分支付平台本身存在泄漏、贩卖客户个人信息的隐患。第三方支付中对消费者个人隐私保护的相关立法内容零散,国内对网上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尚未形成一个系统完整的体系。在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背景下,而消费群体个人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对落后,主要表现以下几方面:

第一,缺少专门立法。法律的制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国内在网络交易领域内有关保护消费群体个人隐私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国内很多学者很早就提出了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提案,但至今没有出台专门的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主要由各部门的零散立法和一些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进行约束规范,虽然给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各规章之间经常发生冲突,还是缺少权威性的专门法律。第二,法律内容过于片面。有关消费群体个人隐私保护的保护制度不健全,内容片面局限。首先在法律约束的对象上,主要侧重于对提供支付服务的企业进行规范,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者的规范明显较少。其次在规制内容上,对第三方支付平台在存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以及保护层面并没有制定详细内容。最后在规制行为上,对个人信息的获取、保存、修正等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第三,法律责任规定不完善。首先,国内在第三方支付中侵犯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法律责任仅限于刑事和行政方面,民法一直对该领域没有作出规定。其次,刑事立法的担责标准过于原则化,例如《刑法修正案(九)》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以“情节特别严重”等条款定罪量刑,缺少具体的量刑标准,致使法官在最后裁决时自由裁量权过宽。最后,过轻的行政责任对违法构成信息泄露风险或导致信息泄露的机构并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难以对支付平台有效约束。

第二节 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

消费人员的知情权通常是指买方当事人享有的了解其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实际情况的基本权利。消费者可以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差异,要求商家提供商品的成分比例、生产日期、厂家名称、产地、用途、性能、价格、等级、检验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知情权通常分为实体和程序两个要素,前者是消费者获得有关产品或服务的具体信息,根据不同的产品或服务而又有一定区别,大致包括关于商品或者服务的基本情况;后者体现为消费者可通过各种信息传播方式及有效的获得相关信息,也就是说知情权是一个获取的过程。

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内涵进一步扩大,除了价格、数量、服务内容等,还包括交易流程、安全措施、救济途径等内容。基于网络支付模式的抽象性、专业性,第三方支付机构与个体消费人员的信息获取能力不在同一水平,消费者对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料、具体业务、相关费用、系统安全等不能完全知晓,仅仅是根据个人经验规避风险,这种现象明显不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果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及时履行信息公示的义务,就无法保证个体社会成员在消费过程获取信息的内容和质量。现实生活中一些支付平台为了自身便利和经济利益,故意掩饰或伪造相关信息,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下国内对支付服务机构信息披露义务的制度很零散且针对性不强。具体问题包括:

第一,法律制度零散且针对性不强。针对第三方支付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零散,大多数是一些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由于法律层级较低导致实际操作难度大。因此许多第三方支付机构钻了法律的空子,利用格式条款滥用权利逃避信息披露义务或条款中存在大量免责条款,严重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例如一些机构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尚未向用户公示,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系统升级为由增加收费,这种现象说明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定太少。第二,信息披露范围过窄。《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公示提供服务的目录、相关费用和签订协议中的格式条款,对披露信息的时间、方式、流程以及未按照规定披露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没有规定,这些内容的缺失也会使消费者权益在交易中遭受损失。第三,支付风险披露制度不完善。当前国内法律制度侧重于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提供服务前的初始披露和变更有关信息的披露进行规定,虽然也在定期披露方面增加了部分条款,但涉及内容还是有限,对实时披露方面尚未作出具体规定。实时披露包括客户账户的资金流动实况,这种披露形式的缺失将会导致一旦未经授权的支付或支付差错的情况出现,消费者不能及时发现,就不能获得有效证据向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得索赔。

第三节 消费者资金安全与保障问题

随着网络支付在人们日常消费中的普及率不断提高,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流动资金规模也在不断扩张,如果支付机构的运营方案不健全或网络技术不够成熟、存有病毒,用户的财产安全将面临巨大的安全风险。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借助于互联网的便捷性发展起来的,交易主体越来越多,交易过程也变得越来越复杂,因此与面对面交易相比消费主体的利益在第三方支付的复杂流程中都更易受到损害。目前网络金融领域内客户的账户资金被盗、支付错误无法救济、沉淀资金被挪借等情况常常出现,表明目前国内在电子商务行业内消费主体的资金安全防护措施仍有疏漏,特别是沉淀资金归属、支付瑕疵解决以及责任分配问题上。  

一、沉淀资金问题  

沉淀资金的产生是因为电子商务不同于传统交易有其独特之处,消费者确定购买商品并支付款项,商家发货、货物运输到消费者确认收货的整个过程经过了大量的时间,在这个时间段里,货款就暂时被第三方支付机构所管理。另外还有许多客户在平台账户中存有资金,以备下次使用。这种情况有的是客户自己存入平台账户以备今后使用,有的是与他人交易转账存入的,也有可能是在发生交易纠纷后商家的退款也会暂时存放第三方平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使用的概念是备付金,是指第三方支付企业为操办客户委托的业务而实际到账的预收待付资金,具有预收待付和实际收到的特质。 客户在交易中划拨资金至第三方支付平台后,这些沉淀资金会产生被挪用的风险、利息归属以及监管等问题。具体问题如下:

第一,沉淀资金存在被挪用的风险。用户将资金划拨至第三方支付机构后,这笔资金在交易完成前都由第三方机构在开立的专项账户储存管理,实际上这些沉淀资金的所有权仍属于用户。但是,数额巨大的沉淀资金无论存储在金融机构还是从事投资都可以使企业获取大量的利益,就会有一些第三方支付企业无法抵挡巨额利益的诱惑使用客户的沉淀资金,损害客户的利益。为了解决这个问题,2017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提出了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可挪借、使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中国人民银行或符合规定的银行,初次按照规定比例存储银行,最后将全部客户备付金交付指定银行汇集存储管理。对于存储的客户备付金,第三方支付机构在交付银行之前可以使用,但在当天运营结束前将全部备付金补齐。但是,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将全部沉淀资金交付人民银行或者指定的银行之前的这个时间内,客户被暂时存管的这笔沉淀资金仍有被挪借、使用的风险。对于交付至指定银行的客户备付金,在交付之前仍然有挪借、使用这笔资金的可能性,也无法担保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当天运营结束前可以完全补交,即可能面临这些资金无法完整交付的困境。

第二,沉淀资金利息的归属问题。巨额沉淀资金会产生一大笔利息,而利息的所有权就变成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了“支付机构该当按季提取风险准备金,交付于备付金存管银行或按照规定要求的分支机构开立的风险准备金专项账户,用来赔偿客户特殊损失或是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处。风险准备金按照所有专项银行账户中数额的按照规定比例提取。” 但是,所剩数额的归属没有作出详细规定。实践中,剩余沉淀资金利息全部归属于第三方支付企业,企业因此获取了巨额利益,而用户资金权益受损。

第三,沉淀资金的监管问题。第三方支付企业和备付金存管银行都需要肩负起资金的安全。人民银行作为该行业的主要监管部门,对备付金风险的监管方式有现场检查、查看相关资料以及非现场监管,并要求支付机构进行外部审计。监管内容包括:沉淀资金存管、使用、余额以及对该支付服务机构的业务评估、风险准备金提取等。备付金存放银行整理核对、监督备付金的信息应当每日记录,并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备付金管理信息进行核对。双方应定期核查账目或随时抽查,发现错误及时处理,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但是,这些沉淀资金的存管信息不向外界公布,缺少阳光透明的公示机制。消费者难以了解沉淀资金的实际情况,也无法知道银行的监管是否尽职尽责。

二、第三方支付差错的责任分配问题

支付差错是指第三方支付平台未能按照客户作出的操作指令正确及时地执行而发生出去的情形。产生该类问题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实因网络故障问题致使支付失败,也有可能是不法分子窃取用户密码实施支付操作。根据对支付失败的原因的不同,可以把支付差错分成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不执行支付指令。即支付服务机构对用户作出的指令完全不理会不执行。第二,不按指令支付。即没有依照客户发出指令内容所要求的金额、主体、方式、时间等要求进行支付。第三,支付不成功。即虽然第三方支付机构按照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实施了资金的划转,但由于许多复杂因素,导致资金未能划转至要求的账户中。以上三种情形可以被归纳为“支付瑕疵”。第四,未经授权的支付。即在客户没有发出支付指令的情况下,未经授权的主体利用各种非法手段进行了支付操作,致使客户遭受资金损失,例如客户的账号密码被他人恶意解密、盗用等。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上述几种情形,消费者权益遭受严重侵损害,应当对该问题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当前国内立法对于支付差错引发民事案件关注度很低,也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来解决该问题,多半是通过第三方支付企业与用户订立服务合同的格式条款来处理这方面的问题。由于格式合同由第三方支付机构单方面拟定,诸多条款多侧重于保护自身利益或减免自己在发生支付瑕疵后所负担的责任,而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消费群体在交易进程中权益受损会出现束手无策的局面,大多数人都是以自己为损失买单而告终,消费人员作为交易一方主体,吃亏现象经常发生有害于整个网络经济市场的秩序。例如广州市一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未经授权支付的案件,原告当事人银行卡内资金经支付宝平台被恶意盗刷损失了5万元。当事人主张平台的支付系统存有安全漏洞的问题,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和平台对其损失给与赔偿。原告当事人以银行和支付机构没有尽到保障客户资金安全的基本义务而诉求赔偿,但由于原告对本案未经授权支付的盗刷事实未能举证,支付平台表示已在支付协议中明确对该种情形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且主张原告对私人账户和支付密码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原告当事人不能提供未经授权支付导致资金被盗的事实,也不能举证被告方存在违约或其他过错,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大量黑客、病毒的存在导致资金被盗刷的事情频频出现,支付差错造成的损失最终由消费群体承担。(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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